近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南城法庭审结了一起因网购热疗仪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认定商家存在欺诈行为,判决商家“退一赔三”,赔付近15万元,为消费者挽回损失。
“专业鉴定”竟是虚假报告
消费者遭遇消费欺诈
成女士(化名)欲购买一台热疗仪自用,在浏览某科技公司的线上店铺后,添加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古先生(化名)的微信并协商购买案涉热疗仪,成女士要求某科技公司保证热疗仪为正品。古先生通过微信发送案涉热疗仪的专利申请通知书及检测报告,表示其发的资料有某科技公司的企业名称和品牌商标。经协商一致后,成女士与某科技公司通过微信签署《购销合同》,约定购买一台价值47000元的热疗仪,成女士为此支付设备款及开票费用48000余元。
“收到货后,第一时间我就查看了检测报告和专利申请书,发现有很多不对劲的地方。”成女士发现检测报告中的二维码无法识别,后仔细核实检测报告中的公司名称及证书编号字体不一,检测报告的签发日期早于送样日期,专利申请书中两个专利申请号码不一致,成女士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也无法检索到该专利申请书的专利申请号。
该结果让成女士大吃一惊。成女士认为某科技公司虚构产品专利及检测报告,骗取成女士信任签署购销合同,已构成消费欺诈,要求撤销合同并退一赔三。此外,成女士还主张案涉热疗仪属于医疗设备,某科技公司不具备医疗设备的生产资质。
卖家:报告系虚假,但质量没问题
在庭审过程中,某科技公司承认,古先生向成女士发送的专利申请通知书以及检测报告均系虚假材料。然而,该公司否认自身存在欺诈行为,并表示当时将外观设计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事宜委托给第三方某互联网公司负责,就连检测机构也是由该第三方某互联网公司联系的。
某科技公司辩称,向成女士发送报告后,已另外委托某知识产权公司申请专利,并委托某检测认证公司进行质量鉴定,确认案涉热疗仪并不存在质量问题;案涉热疗仪是其自行生产,不属于医疗设备,不需要特别的行政许可。此外,某科技公司抗辩主张,因案涉设备体积较大,成女士购买案涉热疗仪并非个人消费,不属于消费者。
法院:商家构成欺诈,退一赔三!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第一,某科技公司是否构成欺诈,成女士是否有权要求撤销合同;第二,成女士是否为消费者,本案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首先,某科技公司确认在案涉买卖合同签署前,发送给成女士的专利申请通知书及检测报告系属虚假。虽然某科技公司辩称系委托他人进行专利申请及检测,但某科技公司作为案涉产品的生产者,应当知晓产品当时尚未获得相关专利申请,也未经过正式检测,但某科技公司仍将虚假的专利申请通知书及检测报告发送给成女士以推销案涉产品,导致成女士错误相信相关材料内容,从而向某科技公司购买案涉产品,某科技公司已经构成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成女士有权要求撤销案涉合同。故成女士有权要求某科技公司退还已付款48000余元,成女士应向某科技公司退还案涉产品。
其次,双方通过微信确定交易数量、价格及送货时间前,成女士明确陈述购买自用。结合考虑案涉货物收货地址与成女士身份证地址相同,现有证据并不足以证明成女士基于经营目的而购买案涉产品。某科技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成女士有权要求某科技公司支付三倍货款金额的惩罚性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商家退还成女士货款48000余元,并三倍赔偿14万余元。
法官说法:网购需谨慎,留存证据很重要
东莞第一法院南城法庭朱昉法官提醒,消费者在网络购物时,可能出现购买产品的配置与宣传不一致的情况,应注意留存证据,积极维护自己的权利。经营者应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不得作出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否则需要承担“退一赔三”的法律后果。电商平台应加强监管,加强商家宣传信息审核,及时处理被欺诈消费者退赔请求。(黄楚芳 实习编辑龙畅 通讯员胡敏怡 冷静)
责任编辑:陈伟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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