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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佛山法院发布4件典型再审案例

发布时间:2024-07-04 09:48:45 来源:中国报道

中国报道讯(陈赞亮 通讯员陈乔珠 冷瑞雪)虚假诉讼侵害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扰乱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破坏社会诚信,需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弘扬诚信文化,健全诚信建设长效机制”。佛山法院深入开展虚假诉讼专项惩治行动,自2023年8月以来审结涉虚假诉讼的案件19件,对12名行为人处以罚款、拘留等处罚。其中,依职权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10件,已判决纠正错误民事裁判6件。

为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规范指导和行为导向作用,更好做到以案释法、以案明德,现遴选发布4件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再审民事案例,以增强防范虚假诉讼意识,震慑虚假诉讼违法行为,优化法治营商环境。

案例一:借用他人车辆伪造事故骗保案

【案情简介】原告谭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车辆损失险,并将案涉车辆出借给案外人周某。2018年4月期间,周某伙同他人驾驶案涉车辆,行驶至某村路段时故意碰撞路边树木,造成车辆损坏的事故。谭某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赔偿金157268元。谭某提供了保险合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鉴定结论等证据,一、二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谭某支付保险赔偿款134690元。

2023年5月,周某因犯保险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其后,市检察院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依法对上述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案提起再审。再审查明,周某伙同他人驾驶案涉车辆伪造车损事故并向保险公司理赔,获得保险金134690元。

【裁判结果】佛山中院再审认为,保险事故为可能发生的“偶然事故”或“不确定性事故”,在发生的原因或时间上具有不确定性。本案中,案外人周某伙同他人驾驶车辆故意制造事故,并非“不可预料”及“无法控制”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事故范围。此外,案涉保险合同条款约定,因“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辆的损失和费用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因此,无论是依据法律规定还是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均无须对案涉事故承担保险责任。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再审依法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谭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本案系伪造交通事故骗保的虚假诉讼典型案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第1条规定,虚假诉讼一般包含以下要素:(1)以规避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2)双方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3)虚构事实;(4)借用合法的民事程序;(5)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周某借用谭某的车辆,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造成车辆的损失。该“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事故范围,依据《保险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车主谭某通过诉讼方式获取保险金134690元,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合法利益。佛山中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对原审判决进行纠正,依法驳回谭某的诉讼请求。佛山中院对虚假诉讼被告人周某依法判处刑罚,对相关民事案件通过再审程序予以纠正,彰显了从严打击虚假诉讼、依法维护司法秩序的鲜明态度,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案例二:利用空白合同捏造民间借贷案

【案情简介】原告潘某起诉称,被告陈某向其借款326200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其后潘某转款326200元至陈某账户。但潘某出借款项后,陈某未依约偿还。潘某向法院提供了《借款协议》、转账凭证等证据,一审法院据此判决潘某胜诉。陈某提起上诉后,与潘某、案外人黄某等人达成庭外和解,并向黄某支付了480000元。

2020年9月,潘某因犯虚假诉讼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其后,禅城区检察院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依法对上述民间借贷纠纷案提起再审。再审查明,陈某向黄某借款100万元时,签署了多份贷款人、还款账户均为空白的借款协议。其后,黄某以降低利息为由骗取陈某的银行卡及密码,并利用该卡制造向陈某转款326200元的交易流水。

【裁判结果】禅城区法院再审认为,潘某与陈某之间并不存在借贷事实,本案是潘某伙同他人捏造事实提起的民事诉讼。潘某等人为获取非法利益提起虚假诉讼,损害他人的利益,干扰正常诉讼秩序,刑事方面构成虚假诉讼犯罪并被判处刑罚,民事方面亦属违法。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导致裁判结果错误,依法应予纠正。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再审依法撤销原审判决,驳回潘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本案系利用空白合同捏造民间借贷的虚假诉讼典型案例。民间借贷是虚假诉讼的高发领域、集中领域。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虚假诉讼”,一般是指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案件。2023年9月1日公布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增加了当事人单方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提起诉讼,按虚假诉讼处理的规定。本案中,潘某等人利用陈某向其借款的机会,让陈某签署多份空白借款协议,并骗取陈某的银行卡密码,恶意制造转账记录。此类案件中,双方的借贷关系真假并存,伪造的证据形成完整链条,极易使法院作出错误判断。禅城区法院根据刑事案件查明的事实,启动再审程序对民间借贷案件予以纠正,体现了对虚假民间借贷“零容忍”的态度,有利于净化诉讼环境,维护司法权威。法官提醒,在民间借贷活动中,应增强防范意识,不要随便签署空白协议、借条等,更不可将银行卡、银行账户交由对方控制。

案例三:虚构借款以诉讼方式追讨赌债案

【案情简介】原告陈某起诉称,被告钱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多次向其借款,其中一笔借款17500元至今尚未偿还,故诉请其偿还借款17500元及利息。陈某向法院提供了借款合同等证据,原审法院据此判决陈某胜诉。

2020年6月,陈某因犯虚假诉讼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其后,三水区检察院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依法对上述民间借贷纠纷案提起再审。再审查明,钱某在邓某、何某提供的赌博账号投注,因无法支付赌博欠款,先后在多份借款合同签名,其中一份为案涉17500元的借款合同。其后,钱某向邓某、何某还清上述款项。但陈某与邓某、何某认为钱某仍有部分赌债未还,遂捏造虚假借款事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裁判结果】三水区法院再审认为,在欠款性质属于赌债且钱某已清偿的情况下,陈某和第三人虚构借款事实,向钱某提起民间借贷诉讼,陈某的行为已被生效的刑事判决认定构成虚假诉讼罪。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再审依法撤销原审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本案系虚构借款以诉讼方式追讨赌债的虚假诉讼典型案例。实践中,因赌债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通常以借款合同方式将赌债转化为借款,并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追讨赌债,企图借助司法程序实现非法目的。此类行为不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而且扰乱司法秩序,社会影响恶劣,应受到法律的制裁。三水区法院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协调对接,及时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并通过再审程序对民间借贷案件予以纠正,形成打击虚假诉讼不法行为的合力。

案例四:隐瞒还款事实起诉其他借款人还款案

【案情简介】黄某、杨某向吴某借款500000元,某炉业公司作为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方共同签订了《借款协议》。合同签订后,吴某依约出借款项,黄某、杨某未偿还借款。2016年5月,吴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某、杨某偿还借款本息,某炉业公司及杨某的配偶车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该案审理过程中,黄某向吴某偿还了960000元。吴某隐瞒该借款已偿还的事实,仅撤回对黄某的起诉,继续起诉其他债务人还款。法院判决杨某、车某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某炉业公司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20年9月,吴某因犯虚假诉讼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杨某、车某据此向法院提出再审的申请,法院依法予以提审。再审审理过程中,吴某以案涉借款已还款为由,申请撤回对杨某、车某、某炉业公司的起诉。

【裁判结果】佛山中院再审认为,吴某隐瞒借款人黄某实际已全额还款的事实后,继续起诉其他借款人还款,意图借助司法程序骗取他人钱款,妨碍了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吴某在本案再审审理期间主动申请撤回起诉,并征得杨某、车某、某炉业公司的同意,且该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对此应予准许。经再审合议庭讨论,裁定准许吴某撤回起诉,撤销原审判决。

【典型意义】本案系隐瞒还款事实起诉其他借款人还款的虚假诉讼典型案例。本案被告人吴某隐瞒其他借款人已经还款的事实,继续起诉其他借款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干扰正常诉讼活动,符合虚假诉讼的行为特征和定罪条件,被法院以虚假诉讼罪判刑。在民事再审案件审理过程中,吴某积极悔改,主动申请撤回起诉,并征得杨某、车某、某炉业公司的同意,故佛山中院裁定予以准许,并撤销原审判决,保护了其他自然人和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陈顺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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