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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中院发布全市法院服务保障 绿美佛山生态建设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6-06 11:57:40 来源:中国报道

中国报道讯(陈赞亮 通讯员冷瑞雪 李晶欣)为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共同推进绿美佛山建设,在“6.5世界环境日”到来之际,佛山中院发布全市法院服务保障绿美佛山生态建设典型案例,引导社会公众增强环境资源保护意识,形成共同参与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

一、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诉李某某等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2014年至2020年5月期间,李某某实际控制的建某公司在肇庆市高要区某石灰岩矿场越界、超量开采石灰岩超200万吨,非法挖损、占用矿区周边林地等9处区域。经专业机构鉴定,非法开采及挖损、占用区域山体被大量破坏,植被损毁殆尽,表层营养土被破坏,无法提供涵养水源、防风固沙、净化空气等功能,该区域生态服务功能明显降低甚至丧失,损害修复等各项费用合计17955.98万元。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就其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李某某作为建某公司非法采矿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在审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过程中,公益诉讼起诉人追加建某公司为被告,主张其与李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认为,建某公司非法采矿等侵权行为对涉案矿区及周边的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关赔偿责任。李某某既是部分侵权行为的共同侵权人,又作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对此应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判决建某公司、李某某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等各项费用共计17955.98万元,并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本案审结后,人民法院就办案中发现的关于矿产开采、生态保护领域的监管以及第三方出具失实矿山储量年报等社会管治短板漏洞向相关行业单位及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推进源头治理,相关单位亦就整改措施和办理结果进行函复。

【典型意义】本案是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准确确定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审理对象和范围,并较早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于生态环境侵权领域的典型案例,将公益诉讼起诉人诉请中涉及非法挖损、占用林地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部分一并纳入本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审理范围。人民法院充分运用民事司法手段对损害生态环境行为加大赔偿力度,也是对刑事处罚的有力补充,践行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承诺,推动形成对生态环境违法犯罪的强大震慑,警示相关主体在获取经济利益时不得僭越生态红线。

二、郭某某、李某某、潘某某污染环境罪案

【基本案情】2016年10月,被告人郭某某、李某某通过挂靠中标伦教一填土工程。随着工程推进,一些“野鸡车”获知讯息后将混杂着生活垃圾和其他垃圾的回填物拉来填埋,郭某某、李某某经商量决定按垃圾数量对“野鸡车”进行收费,“野鸡车”将混杂着生活垃圾和其他垃圾的回填物倾倒在工地后,现场钩机就用泥土将垃圾掩埋压实。经鉴定,上述填土工程地块非法填埋大量以建筑垃圾及生活垃圾为主的固体废物,未采取防渗漏、防雨淋、防流失等污染防治措施,直接导致填埋固废底部土壤污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对郭某某等人提起刑事诉讼。

【裁判结果】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李某某、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处置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李某某、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四年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

【典型意义】本案是较为典型的非法填埋致使污染环境的案件。非法填埋垃圾导致水土污染,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政府需花费大量人力、物力、时间、资金清理污染物及修复生态环境,也导致政府建设项目无法按时开工,严重损害社会经济发展,社会危害性巨大。上述案件的审结,严惩了非法填埋污染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一定程度上扭转、治理了工程承包、土地填埋的非法乱象,是通过保障高品质生态环境支撑高质量发展的司法能动作用的体现。

三、佛山堤某公司诉佛山市生态环境局、佛山市政府罚款、行政复议案

【基本案情】2022年4月13日,堤某公司将16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乳化液油渣以及废铁、废旧破烂金属一并打包卖给了一个没有收运处置危险废物许可证的个体废品回收经营者。后执法人员在佛山市禅城区张槎某工业区厂房外西北面的小树林中发现上述16桶废乳化液油渣,其中2桶侧翻,废油渣危险废物已经泄漏在地面上。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上述废乳化液油渣属于危险废物。堤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对堤某公司处以罚款70万元。堤某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认为,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佛山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处理结果正确。堤某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驳回堤某公司的诉讼请求。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一审判决,驳回堤某公司上诉。

【典型意义】由于危险废物一旦泄露将对生态环境造成极大的危害,故法律法规对危险废物的收集、储存、利用、处理均规定了严格的程序,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相关法律法规对涉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规定了更为严格的法律责任。本案中堤某公司作为一个已成立并经营近20年的企业,在国家和全社会对生态环境保护越来越重视、要求越来越严格的大环境下,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将危害性极大的涉案危险废物交给个体废品收购者的行为,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损害隐患,环境主管机关的处罚决定于法有据,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堤某公司的诉讼请求,对今后类似的涉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起到了警戒、震慑作用。

四、广东某科技公司诉佛山某环境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2022年9月至10月,某环境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气两次溢出散至隔壁某科技公司,分别致使某科技公司员工60多人次出现头晕、呕吐等症状,需前往医院进行检查治疗,某科技公司代为支出医疗费共2.67万余元。某科技公司起诉要求某环境公司赔偿医疗费、停工误工费等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认为,某环境公司虽已取得危险废物处理的备案证照,但其散发出废气的污染行为与某科技公司员工健康受损、员工就医导致公司停工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应承担环境侵权赔偿责任。判决某环境公司赔偿某科技公司代付医疗费、停工误工损失等合计2.90万余元。

【典型意义】本案明确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致他人健康受损的,依法承担环境侵权赔偿责任应遵循“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企业主观有无过错,只要排放污染物行为与他人损害相关,即应赔偿损失,充分警示企业在追求经济利益同时,须重视环保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

五、佛山市高明区某公司、被告人黄某某非法采矿罪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黄某某于2007年取得位于佛山市高明区某石场的经营权后,成立了佛山市高明区某公司,并取得采矿许可证。从2013年至2017年8月,该公司的实际经营人黄某某通过爆破的方式,超深开采该石场建筑用花岗岩矿。经鉴定,石场非法超深开采建筑用花岗岩矿产资源64.15万余立方米,价值人民币3744.97万余元,非法超深开采造成的生态损害价值人民币619.36万元。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主动缴纳环境损害公益诉讼专项资金人民币619.36万元,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744.97万余元。

【裁判结果】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单位非法超深开采建筑用花岗岩矿的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黄某某系该单位实施犯罪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亦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黄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单位非法采矿行为,被告单位及被告人黄某某均认罪认罚,被告人黄某某在案发后主动缴纳环境损害公益诉讼专项资金,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对被告单位某公司、被告人黄某某从轻处罚,判处被告单位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黄某某已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744.97万余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本案审理中坚持刑事处罚和赔偿修复并重,根据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等,结合被告单位、被告人犯罪主动投案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交纳环境损害公益诉讼专项资金、退缴违法所得,为生态环境及时修复奠定经济基础的事实,对被告单位和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引导相关涉案单位及被告人积极进行环境修复工作,恢复生态环境功能,具有较好的司法引导作用。

 

责任编辑:陈顺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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