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报道讯(黄楚芳 通讯员高子祥)花600万买理财产品,年收益还远低于银行的定期存款利率,东莞一女子王某因不满意收益,将银行告至法院,要求银行支付中间差额利息。近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东城法庭宣判该宗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一审判决驳回王某全部诉请。据悉,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目前案件一审判决已生效。
年化收益仅0.5%
投资者难以接受
“之前都能拿到5%左右的年化收益,现在只有0.5%,远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这还能叫理财产品吗?”在庭审中,原告王某激动地说。
王某诉称,2020年,其在某银行的理财经理推荐下,开始购买某银行的中低风险的理财产品,产品每隔固定期限会自动赎回,然后由投资者决定是否购买下一期。王某累计购买了8期理财产品,年化收益为5.8%到6%不等,因该款理财产品的收益较为可观,王某再投入了600万购买该理财产品,但一年下来发现收益仅3万余元,不仅与之前的投资收益相差较大,甚至还比银行存款利息都低很多。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该理财产品在产品的风险揭示书中明确载明,在悲观的情况下,产品的收益率为0.5%,银行已尽到了投资风险的提示义务;其次,王某作为具有一定经济实力并有着丰富投资经验的理财产品投资者,与一般民事主体相比具有较强的辨别力,而案涉产品属于结构性存款,并非一般存款,有可能有6%的高收益,也可能会有0.5%的风险。王某既然自愿选择购买了该产品,就需要承担相应的风险。因此,案涉理财产品到期后王某收到利息3.1万元是其应当承担的投资结果。最终,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请。目前该案一审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东城法庭法官王彩华提示,在过去,对于投资者来说,购买银行的理财产品是实现财富保值增值较为稳健的投资手段。但从2022年1月1日开始,由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正式实施后,银行的理财产品不再保本保息。因此,银行在出售理财产品时要尽到投资风险的提示说明义务,投资者在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时候也一定要详细阅读产品说明书,了解资金的去向、用途、安全性,不仅要看到理财产品的可能收益,也要承担理财亏损的投资风险,做到理财投资的“卖者尽责,买者自负”。
责任编辑:陈伟赞
版权所有 中国报道杂志社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07311号 电子邮件: chinareport@foxmail.com 法律顾问: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电话: 010-68995855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京)字 189号 京ICP备0810342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