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报道网——中国报道杂志唯一官方网站
位置:当前位置:首页 >> 财经

南方时论: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坚实司法保障

发布时间:2018-12-11 13:58:27 来源:南方日报

原标题:南方时论: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坚实司法保障

民营经济是中国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是党中央的一贯方针。

12月9日,广东省高院正式发布《关于为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实施意见》。该意见坚持问题导向,从保障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经营自主权、投资权益、知识产权、缓解融资难融资贵等10个方面对相关审判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为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坚实司法保障,为民营企业创业创新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在依法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方面作用重大。改革开放40年,中国经济特别是民营经济取得长足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就在于企业面临的营商环境日益法治化。比如,坚持各种所有制经济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对各类产权主体的诉讼地位和法律适用一视同仁,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认定为刑事犯罪,等等。但客观地看,目前的营商环境仍有很大的进步空间,一旦有点风吹草动,一些地区的民营企业投资就会受到影响。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大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让财产更加安全,让权利更有保障,让民营企业家吃下定心丸、安心谋发展。

稳定预期,弘扬企业家精神,安全是基本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重要讲话中,要求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对一些民营企业历史上曾经有过的一些不规范行为,要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处理,让企业家卸下思想包袱,轻装前进”。这是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必然要求,也是当前民营企业家的关注焦点。广东省高院此次发布的意见,第一条便切中要害,回应关切,强调坚持依法保护,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严禁非法侵害民营经济主体人身权利,严禁非法侵占或处置民营经济主体财产权利,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依法维护涉案企业和人员的合法权益,等等。这是大力推进产权保护的强烈信号,有助于增强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感以及干事创业信心,有助于稳定社会预期。

良好的政商关系,是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必备条件。而畸形的政商关系,必然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必然污染从政环境和商业风气。一些冤假错案的产生、一些行政机关拖欠民营企业欠款成“老赖”,背后都有不正常的政商关系原因。近年来,各级法院甄别纠正了一批错案冤案,社会反映很好。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今后清理“老赖”也要清理政府“老赖”,“党中央支持你们讨债,如果再赖下去,我们会帮你们打官司”。广东省高院此次发布的意见,明确提出坚持有错必纠,依法纠正涉产权冤错案件,并强调严肃依法认定行政机关与企业签订的合同效力,支持企业的合理诉求,追究行政机关因领导人员更替等原因违约、毁约的法律责任。这为规范政商交往行为、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清理涉党政机关执行积案扫除了现实障碍,增添了强大动能。

当前,民营企业在经营发展中确实遇到不少困难和问题,要针对一些带有共性的突出难题,运用司法手段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服务和保障。比如,针对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举证难”“周期长”“赔偿低”等问题,须完善知识产权诉讼证据规则,对恶意侵权行为加大惩罚性赔偿,支持新兴产业健康成长;针对民营企业面临的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须合理把握资金借贷的裁判尺度,遏制高利贷化倾向,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针对恶意利用诉讼、保全等措施打击竞争企业问题,须坚决遏制当事人滥用诉权行为,依法制裁提供虚假证据等不诚信诉讼行为……这些颇具指向性的规定在此次广东省高院发布的意见中都有体现,及时向社会传递了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壮大的政策导向。

需要指出的是,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壮大并不是无限度、无原则的,一切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无条件地满足民营企业的要求最终只会伤害民营企业。其实,民营经济发展也不需要“高看一眼”,关键还是做到依法、公平、平等。长远来看,不管是公有制经济还是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都有赖于营造一个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营造一个促进企业家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营造一种尊重和激励企业家干事创业的社会氛围。在这方面,广东有基础、有优势,未来还须对标先进、更进一步。

责任编辑:陈伟赞

关于我们|联系我们|法律顾问|版权声明

版权所有 中国报道杂志社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07311号 电子邮件: chinareport@foxmail.com 法律顾问: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电话: 010-68995855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京)字 189号 京ICP备0810342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