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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解读:东莞市“共享员工”

发布时间:2020-04-29 11:27:06 推广 来源:中国报道

中国报道讯(黄楚芳 通讯员蒋周)4月28日,据东莞市人社局消息,截至目前,该市有近20个镇街(园区)开展了“共享员工”合作,但仍有部分企业对相关法律政策不了解,对开展“共享员工”合作存在疑虑,为更好的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现整理了各企业对“共享员工”最关注的问题,逐一给出解答。

问题一:什么是“共享员工”?

答:受生产淡旺季等原因影响,有的企业用工暂时性出现富余现象,而另外一些企业却出现临时性“缺工”现象。“共享员工”就是员工富余企业与缺工企业之间进行劳动力余缺调剂,将员工富余企业的员工在一定期间内出借至缺工企业工作,员工与原用人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和社保关系不变,仍由原企业对该员工承担劳动法上义务的用工模式。

问题二:“共享员工”可以运用于哪些情形?

在下述三种情形下,出借企业可以考虑运用“共享员工”:1、受疫情、缺乏订单、自然灾害等因素影响,企业需要停产一段时间的;2、在生产淡季,企业出现富余员工的;3、行业特殊性决定,企业需要季节性用工的。

问题三:“共享员工”对出借企业有什么好处?

答:通过“共享员工”,一方面,出借企业无需负担员工出借期间的工资和生活费,降低了人工成本负担。另一方面,出借企业无需与富余员工解除劳动关系,避免了解雇成本支出。一旦出借企业订单恢复或进入生产旺季,出借的员工可以返回出借企业工作,增加了用工的灵活性。

问题四:“共享员工”对借调企业有什么好处?

答:通过“共享员工”,借调企业可以解决临时性、季节性缺工难题。相比于借调企业直接招聘员工,因借调企业与借调的员工不建立劳动关系,借调企业在借调期满后可以将借调员工退回出借企业,用工的灵活性更高。

问题五:“共享员工”对劳动者有什么好处?

答:通过“共享员工”,劳动者从停产企业到借调企业临时工作,劳动者不仅解决了就业问题,而且能够保证借调期间的工资收入。

问题六:“共享员工”需要劳动者本人同意吗?

答: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企业之间的关系,具有相对性。原用人单位将劳动者临时出借给借调企业,需要与劳动者先行协商,征得劳动者同意。

问题七:劳动者与借调企业构成双重劳动关系吗?

答:从“共享员工”三方法律关系的性质看,在借调期间,出借企业与借调企业之间是劳动力借调民事合同关系,出借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维持劳动关系不变,而借调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只是劳动力使用关系,但不存在劳动关系,故劳动者与借调企业之间不会构成双重劳动关系。

问题八:劳动者借调期间的工资由谁支付?

答:在员工借调期间,工资支付的责任主体仍为原用人单位,但出借企业和借调企业可以约定,借调企业应按时将借调员工的工资结算给出借企业。至于劳动者工资的支付方式,出借企业、借调企业和员工可以通过三方协议予以明确。

问题九:“共享员工”在借调企业发生工伤怎么办?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企业与借调企业可以约定补偿办法。若员工在借调期间发生工伤事故,出借企业应负责申请工伤认定和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借调企业予以协助。出借企业依法为员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出借企业与借调企业可在三方协议中约定,除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待遇外的其他需用人企业支付的工伤待遇的责任分担问题。

问题十:劳动者在借调期间受谁的管理?

答:借调期间,劳动者应当遵守借调企业的规章制度,服从借调企业的日常管理。借调企业规章制度与出借企业规章制度不一致的,优先适用借调企业的规章制度。

问题十一:出借企业可以牟利吗?

答:不行。出借企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出借员工,禁止出借企业和借调企业以“共享员工”为名,进行违法劳务派遣。

问题十二:可以跨地区“共享员工”吗?

答:可以。但应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企业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企业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企业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企业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问题十三:共享员工会导致员工“一去不返”么?

答:出借企业为避免员工流失(跳槽)至借用企业,出借企业、借调企业和员工可以在三方协议中约定在合理期限内(一般不超过2年),原则上未经出借企业同意,借用企业不得录用借用员工。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还可以在三方协议中增加保密约定或竞业限制约定条款。

责任编辑:陈伟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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