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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新政增强港澳企业在穗发展信心

发布时间:2019-08-31 11:59:29 来源:中国报道

中国报道讯 (陈赞亮 通讯员 杨锐轩) 今年以来,粤港澳大湾区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非居民个人和境内无住所居民个人的个人所得税新政策相继推出,近日,《广州市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也正式推出,在广州的港澳青年都有哪些感受?近日,记者对广州市天河区多家企业进行了调研。

税收新政策增强港澳青年留穗发展信心

不少港澳青年表示,这一系列“大湾区味”十足的税收新政,给有意来广州创业的大湾区青年“抛出了橄榄枝”,也给留在广州打拼的他们注入了“强心剂”。

“作为香港青年,我了解到广州近期推出了惠及港澳青年的税收优惠新举措和税收服务,这对我们来内地发展是一个利好。我希望将这些分享给港澳青年之家的其他成员。”天河区港澳青年之家的香港创业青年陈思乐对记者说。

天河区港澳青年之家是广州市首家港澳青年之家,成立于2017年10月,至今已服务了超过6000名港澳青年,协助超过65家港澳企业落户广州。依托该平台,陈思乐创立的公司在广州不断发展壮大。

“现在国家推出了一系列减税降费的利好政策,许多港澳企业享受到‘真金白银’‘实实在在’的政策优惠,越来越多港澳青年愿意来广州创新创业。”天河区港澳青年之家主任林惠斌说。

天河不仅成为港澳青年创业的热土,也是安家的热门选项。

“我来广州快两年了。近几年内地经济发展速度很快,创业就业的氛围很好,综合考虑薪资待遇、个人发展等因素,我选择来到广州。我已在广州买房并在这里结婚。”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的一名港籍青年员工潘广升说。

助青年惠企业的广州“税务工匠”

“港澳创业青年对税收政策辅导服务的需求很大,广州的创业氛围很好,未来,我将扮演好‘创业者’和‘税收政策宣传员’两个角色,帮助港澳青年更好地理解、把握广州税收制度。”广州木启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创始合伙人吴茵说。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天河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副科长徐慧敏介绍说,为了让港澳青年尽快适应广州的税收制度,他们利用港澳青年之家和港澳青年创业基地的网络设备,设置专门的涉税事项网上受理窗口,还组建了“文越工作站”青年港澳之家专业税收服务团队。

在广州天河区税务局科韵路办税服务厅,“文越工作站”的团队成员正在“粤港澳大湾区服务专区”通过普通话、英语、粤语等语言为大湾区纳税人解答涉税(费)问题。

徐慧敏说,这些都是他们落实“广州税务助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 服务‘一带一路’12条措施”的具体举措。

“文越工作站”是天河区税务部门服务湾区建设的亮点举措之一,初心是为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形成一批专业化的服务大湾区的“天河税务工匠”。

“我们努力打造好‘文越工作站’这一服务港澳青年的税收专业服务团队,主要是想为在广州创业的港澳纳税人和非居民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特色服务,让港澳青年在家也能轻松办税。”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天河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所长王文越说。

“我们正积极部署粤港澳大湾区5G事业,正在面向大湾区招募高端研发人才,广州近期出炉的大湾区税收优惠新政,无疑将有利于我们企业留住、吸引港澳地区高端人才。”超讯通信董事总经理张俊说。

【链接】个税新政为粤港澳大湾区搭建人才流动的桥梁

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是助力香港、澳门地区融入国家发展大局、推动“一国两制”事业发展的新实践。今年3月,对粤港澳大湾区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非居民个人和境内无住所居民个人的个人所得税新政策相继落地。新政策对包括港澳台同胞在内的人士送了哪些改革“大红包”呢?我们来划一下重点。

湾区人才税收优惠颁布实施

为吸引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来粤港澳大湾区工作,3月1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了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让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可以按照香港的税负水平在中国内地缴纳个人所得税,超过香港税负水平的内地已纳个人所得税将得到免税财政补贴。这一政策的出台使境外人才尤其是港澳地区的高端人才来内地创新创业的实际税负水平明显降低。

8月19日,广州市正式颁布《广州市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明确对在广州市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给予补贴,并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这一政策出台,对广州市广聚英才将起到积极推动作用。《办法》主要内容包括:

明确享受补贴的人才范围

《办法》制定了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目录,明确目录内的境外人员可享受补贴优惠,且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其中,境外高端人才包括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A类)、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持有者、经省人才办批准或备案同意的重大人才工程计划入选者(或入选团队核心成员)、经广州市人才办批准或备案同意的人才工程计划入选者(或入选团队核心成员);

境外紧缺人才主要是指在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与健康、新材料、新能源与节能环保、重大装备与机器人、汽车、精细化工、文化创意、金融保险、航空航运、现代物流、商贸会展等广州市重点产业或教育、卫生、专业服务等领域就业创业,且纳税年度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达到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目录内境外人员。

对以上人才,《办法》规定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其中条件之一是年度内在广州市注册企业和其他机构任职、受雇或提供劳务,且在广州市工作累计满90天和缴纳个人所得税。此外,申请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科研伦理和科研诚信也是条件之一。

明确补贴受理部门、受理时间和补贴发放程序

受理部门:申请人或扣缴义务人向广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共同使用的网办系统提出财政补贴申请,属于在广州的境外高端人才,由广州市科技局负责办理;属于广州境外紧缺人才的,由广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办理。

受理时间:纳税年度次年的7月1日~8月15日。主要考虑税负差额需在次年6月30日后即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方能准确计算。

发放程序:受理审核部门完成对申请人相关补贴资料审核后,应将拟给予财政补贴的人才名单在本部门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财政补贴直接拨付至申请人的个人账户。

明确计算方法

《办法》根据广东省有关规定,细化了财政补贴计算公式,确保计算方法一目了然,也避免对人才流动产生的个税补贴规定理解不一造成计算错误。

明确办法有效期

广东省细则有效期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试行一年,《办法》有效期与省一致,并明确补贴的所属纳税年度在《办法》有效期内的均适用规定。

税收居民身份认定更加宽松

新个人所得税法将在中国境内居住的无住所个人的税收居民认定条件由境内居住天数满“一年”改为满“183天”后,许多境外人士,尤其是港澳台同胞担心被认定为税收居民,要在境内就全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3月份颁布的个人所得税新政策对居住天数的计算进行了更改,在计算境内居住天数时,只有在境内停留满24小时的才算作一天,比原规定更宽松。

例如,中国澳门居民李先生在广州工作,假如他每周一早上来广州上班,周五晚上回澳门,则只有周二、周三和周四的当天在境内停留满24小时,因此每周境内居住天数仅为3天,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天数不会达到183天,不会构成居民个人,李先生取得的全部境外所得在内地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税收居民身份认定的放宽对流动性较强的港澳居民是重大利好。

税收协定待遇有效降低税负

为吸引境外人才和投资,避免双重征税,我国对外签署了107个税收协定,内地也分别与香港和澳门签订了税收安排。境外人士按照内地税法无论是否构成内地居民个人,只要按照税收协定(安排)中居民条款的规定,能够认定仅属于税收协定国居民或港澳居民,都有机会享受税收协定(或安排)优惠待遇,有效降低个人税负。

例如,孙女士是中国香港税收居民,同时在某集团的香港母公司和广州子公司任职。2019年度孙女士按照内地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属于内地税收居民个人。2019年12月共取得子公司支付的工资薪金收入40万元(50%来源于内地,50%来源于香港),按照内地税法本应全部在内地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按照内地与香港签订的税收安排孙女士可以认定为仅属于中国香港税收居民。孙女士按要求办理相关申报手续后,可以享受税收安排受雇所得条款第一款的规定,仅就来源于内地的工资薪金所得20万元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务部门提醒,境外人士如果需要享受税收协定(或安排)待遇,需要提供《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港澳居民可向香港、澳门税务部门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境外人士各类补贴继续免税

境外人士在大湾区工作会面临生活居住、子女教育等额外支出。2021年底之前,境外人士的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仍然可以免税。其中,属于内地税收居民个人的境外人士,也可以放弃这项免税优惠,改为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优惠。

境外支付所得免税条件更宽

为鼓励境外人士来华创业,新政策放宽了对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免予征税的条件:一是将免税条件由旧政策规定的构成居民纳税人不满五年,放宽到连续不满六年;二是任一年度中,只要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就重新计算连续居住年限;三是原来享受免税需要审批,现在只需要备案。而且,满六年的条件从2019年起算,即2024年(含)之前,所有无住所个人取得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都能享受免税优惠。

例如,中国香港居民张女士于2013年1月1日来广州工作,2026年8月30日回到香港工作,在此期间,除2025年2月1日至3月15日临时回香港处理公务外,其余时间一直停留在广州。

张女士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如果从2013年开始计算,实际上已经满六年,但是由于满六年的条件从2019年起算,因此,2019年至2024年期间,张女士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其取得的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就可免缴个人所得税。

2026年,由于张女士2025年有单次离境超过30天的情形(2025年2月1日至3月15日),其在内地居住累计满183 天的连续年限清零,重新起算,2026年当年张女士取得的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可以免缴个人所得税。

2025年,张女士在境内居住满183天,且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已经连续满六年,且没有单次离境超过30天,2025年,张女士应就在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工资税款计算方法改变

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前,境外人士取得的境内外工资薪金所得,采取“先税后分”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即先按纳税人从境内和境外取得的全部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应纳税额,再根据境内外工作时间及境内外收入支付比例,对税额进行划分,计算确定应纳税额。

新政策调整为按“先分后税”方法计算,即先根据境内外工作时间及境内外收入支付比例,对工资薪金收入额进行划分,计算在境内应计税的工资薪金收入额,再按对应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计税方法调整后,无住所个人仅就其在境内应计税的收入额确定适用税率,降低了适用税率和税负,计税方法更加合理。

奖金股权激励分摊计税

非居民个人在境内任职取得的奖金和股权激励一般数额较大,和当月工资合并计税后适用更高的税率,造成纳税人税负增加。为此,符合条件的非居民个人可以选择适用“数月奖金”或“股权激励”计税方法,在6个月内分摊计算税额,有效降低税负。但是,每个非居民个人每一纳税年度只能使用一次分摊计税方法。

税收征管规定更人性化

为降低纳税人的税收遵从成本,无住所个人在年度首次申报时有权利预先选择税收居民身份,即可根据合同约定等情况自行判定是居民个人或非居民个人,并适用相应的规定先行申报。当预计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需要按照规定调整申报,涉及补税的,不加收税款滞纳金。

责任编辑:黄楚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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