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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19-08-13 14:45:23 来源:中国报道

中国报道讯(黄楚芳 实习生 吕可欣 报道) 8月13日,东莞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东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

据介绍,《条例》于7月25日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将于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广东省地级市中首部出台的关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

据悉,条例从2015年开始立项起草到今年获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前后跨5个年头。期间,东莞市市人大常委会4次请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2次在广州参加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和市委、市人大、市政府联合召开的协调会,开展立法调研20余场,征求意见4轮,开展论证会、评估会4场,反复修改100余次,经过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讨论,5次市人大常委会、2次市委常委会审议。条例得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省人大常委会的大力支持和强力指导,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栏目也曾经以“治国理政新实践 依法行政在基层”为题专题对条例的制定工作进行了3分多钟的报道。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制工委主任陈俊荣介绍陈俊荣介绍:随着东莞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公民法治意识不断增强,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东莞市不设区县的特殊行政架构、外来人口约占总人口4/5的特殊人口结构,位于广深经济走廊的特殊地理位置,带来城市管理领域的综合执法矛盾和问题日益突显。

为进一步解决和完善东莞在城市管理的问题,东莞市2015年获得地方立法权伊始,市委就从经济社会发展综合需要的角度,直接点题立项,提出加快城管综合执法领域立法。一是落实中央精神的有效举措;二是解决东莞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突出问题的迫切需要;三是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客观要求。

他强调,为了解决东莞市不设区县的特殊行政架构带来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问题,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常委会领导的带领下,积极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汇报情况,认真听取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相关协调会的意见,籍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的出台,在省人大常委会的支持下,最终在《条例》的第四条第三款对镇(街道)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权予以了明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赋权清单,行使相应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权。他同时指出,《条例》有五大突出特点:一是着眼地方特殊行政架构,体现东莞特色;二是根据机构改革精神,界定综合执法范围;三是转变立法思想,强调执法规范;四是明晰部门之间的协作,确保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顺利开展;五是突出权责一致理念,对执法者的监督和法律责任进行规范。《条例》的实施将对东莞市的经济社会发展产生积极影响,对进一步提升城市品质和内涵,加快“湾区都市、品质东莞”建设,对东莞推进城市更新改造,破解违法建设治理难题,对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为,提高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效力和服务水平,对公众法治意识的提升,强化社会监督,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

市司法局副局长何朝晖对镇(街道)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权进一步作了说明:东莞市32个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综合执法主体地位不是在《条例》出台后马上就具有,还需要由省政府统一制定赋权清单后依法明确。根据中央的有关规定,作为主要承担经济管理和投资服务的园区及其管委会,不宜与镇(街道)并列作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体。因此,《条例》实施后,园区管委会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分局在其辖区范围内以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名义行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权。

长安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分局司长孙林高表示,在《条例》出台之前,根据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委托协议,长安镇已经按照委托事项实施城管领域的相关行政管理、行政许可、行政执法活动,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扎实推动落实城市精细管理工作。下来,将对标“大湾区建设”标准要求,继续聚焦城市“六乱”、乱倾倒、违法建设等突出问题,扎实做好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依法开展综合执法活动,研究破解城市管理难题,创新工作模式,为省、市试点探索路子、提供长安经验。

责任编辑:陈伟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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