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报道讯(黄楚芳 通讯员 东公宣 报道)2019年以来,东城公安分局为提高出租屋治安管理水平,依法开展从严查处房东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行为的行动,先后依法处罚了348名出租屋管理者,其中4人被行政拘留。
据了解,绝大部分的出租屋管理者在首次受罚后,都能及时改正,但仍有极个别人员未能从思想上重视承租人信息登记工作,一错再错。
据东城警方提醒:一定要依法管理租赁房屋,切实履行出租人的义务,及时做好承租人的信息登记并办理备案手续。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将受到处罚。
下桥社区某出租屋
5月28日晚,公安分局杨庆东政委率队在下桥社区检查出租屋中,发现一出租屋有3户以上的租户信息与登记不符。
该出租屋管理者向某此前因不如实登记被依法予以处罚,现根据《反恐怖主义法》第91条第1款之规定,对向某作出5日行政拘留的处理。
主山社区某出租屋
同日,东城派出所在主山社区检查时发现一出租屋管理者陈某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该出租屋管理者陈某此前因不如实登记被依法予以处罚,现根据《反恐怖主义法》第91条第1款之规定,对陈某作出5日行政拘留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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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园社区某出租屋
桑园派出所在桑园社区检查时,发现一出租屋管理者邹某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该出租屋管理者邹某此前因不如实登记被依法予以处罚,现根据《反恐怖主义法》第91条第1款之规定,对陈某作出5日行政拘留的处理。
立新社区某出租屋
2019年6月1日,立新派出所在立新社区检查时,发现一出租屋管理者聂某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该出租屋管理者聂某此前因不如实登记被依法予以处罚,现根据《反恐怖主义法》第91条第1款之规定,对陈某作出5 日行政拘留的处理。
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的处罚
初次查获。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7条第1款之规定,对出租人、管理人或房屋出租中介服务机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200元罚款的,可以适用当场处罚 。
未按规定登记外国人信息被初次查获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6条第1款第6项,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50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当场处罚。
第二次以上查获。按照《反恐怖主义法》第91条第1款之规定,对出租人、管理人或房屋出租中介服务机构处2000元以下罚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对出租人、管理人或房屋租赁中介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承租人属于涉恐重点地区活动人员的;
出租屋内发生犯罪案件的;
一次未登记3间以上(含本数)承租人信息的。
已登记承租人信息但未按规定报送的处罚
初次查获。按照《东莞市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26条第1款,对出租人、管理人或房屋出租中介服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次以上查获。按照《东莞市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26条第1款,对出租人、管理人或房屋出租中介服务机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200 元罚款的,可以适用当场处罚。
当然,报送承租人信息有多种途径,出租屋管理者可以结合自身情况选择适当的方式进行报送。
报送途径:
亲临出租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社区警务室报送;
通过微信或者短信、电话、传真等报送;
通过公安机关提供的人口信息自助申报系统等网络系统报送。
责任编辑:陈伟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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