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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城乡居民低保新标准于7月1日起执行

发布时间:2019-05-15 16:16:40 来源:中国报道

中国报道讯(陈伟赞 通讯员 辽宁宣 报道)据辽宁省人民政府网站消息,5月14日,辽宁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辽宁全省提高城乡居民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上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有关情况。新的保障或补助标准将于今年7月1日起执行,届时,全省各地对新申请对象按新标准进行审批。对已在册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将按新标准重新核算低保金、供养金或补助金。

据了解,辽宁全省各地目前的低保标准存在不小差异,从城市低保标准来看,高标准的每月690元,低标准的每月485元;从农村低保标准来看,高标准的每年7800元,低标准的每年3808元。为推动各地保障水平均衡协调发展,本次提标,对各地低保提标调增幅度实行分类指导,原标准高的地区增幅小些,原标准低的地区增幅大些,以逐步缩小地区之间保障标准差距。此外,本次提标,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原则与城乡低保标准同幅度提高,确保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随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变化同步调整。

目前,辽宁省农村低保标准普遍低于城市低保标准,本次提标,全省农村低保和农村特困供养标准提高幅度适当高于城市低保和城市特困供养标准提高幅度,以统筹城乡发展,逐步缩小城乡之间保障水平差距。与此同时,农村低保救助与全省扶贫开发政策相衔接,这次加大了农村低保标准的调增幅度,特别是加大原来农村低保标准偏低地区的调增幅度,让全省各地农村低保标准进一步高于扶贫标准,充分发挥农村低保在脱贫攻坚中的兜底保障作用。

本次提标加强了孤儿基本生活养育与低保救助衔接,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在现有标准基础上,每年提高幅度不低于本地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幅度。其中,散居孤儿养育标准的提高幅度要高于集中供养孤儿养育标准的提高幅度。

责任编辑:黄楚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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