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和监管制度”的决策部署,按照省委“1310”具体部署和省政府相关工作要求,近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正式编制印发省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措施“三张清单”,完善市场监管领域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机制,进一步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市场监管体系,引导更多经营主体守信、重信、诚信,助力打造“守信有激励、失信必惩戒、信用可修复”的社会环境。
“三张清单”共包括3项激励措施、54项惩戒措施和3项修复项目。正向激励措施旨在支持和帮助信用良好的经营主体获得优先的资源倾斜,包括绿色审批通道、容缺受理、政府奖励和质押融资等,助力经营主体纾困解难,让守信者“处处便利”,促进诚信价值从“无形”变“有形”。负向惩戒措施旨在完善失信约束和联合惩戒机制,尤其是健全市场监管领域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制度,让失信者“寸步难行”,推动惩戒威力由“看不见”到“摸得着”。同时,进一步规范信用修复制度,加强信用修复的告知和指导,提供便捷的信用修复服务,加大与发展改革部门协同修复工作力度,信用修复变“被动”为“主动”,“惩与教”“管与服”形成有机闭环。(黄楚芳 通讯员粤市监)
素材1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守信激励措施清单
序号 |
守信激励事项 |
激励内容 |
激励对象 |
政策依据 |
实施层级 |
实施频次 |
1 |
获得“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称号 |
对特色鲜明、诚信经营好、发展潜力大的个体工商户认定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并进行分型分类精准帮扶。 |
特色鲜明、诚信经营好、发展潜力大;不存在申报或推荐之日前2年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有尚未完成信用修复的罚款及以上行政处罚公示信息、经营者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等失信或负面清单记录的个体工商户 |
1.《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发展质量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发〔2024〕10号) 2.《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的通知》(粤市监注〔2024〕331号)(依申请公开) |
市/县级 |
每年 |
2 |
政府质量奖 守信激励 |
对获得中国质量奖(含提名奖)、省政府质量奖(含提名奖)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质量工作资助资金。 |
获得中国质量奖(含提名奖)、省政府质量奖(含提名奖)的组织和个人 |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21〕55号) |
省级 |
每两年 |
3 |
优化药品进口 备案机制 |
优化同一药品多次进口、非首次进口药品的进口备案办理流程,支持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进口业务量大、信用记录良好的进口单位简化资料核验和申报流程等,提升药品进口备案工作效率。 |
进口业务量大、信用记录良好的进口单位 |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广东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24〕11号) |
市级 |
每次 |
备注:标注为依申请公开的文件,激励对象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申请公开。
素材2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失信惩戒措施清单
序号 |
惩戒措施 |
惩戒内容 |
惩戒对象 |
政策依据 |
实施层级 |
1 |
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退出)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药品进口,或者不受理临床试验许可、药品生产许可、药品经营许可、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药品注册许可等申请,或者禁止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 |
有《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经营主体 |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六条 |
省级 |
2 |
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退出)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不受理医疗器械许可、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或者禁止开展相关专业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或者禁止医疗器械进口 |
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八条规定情形的主体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八条 |
省级 |
3 |
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退出)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不予办理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或者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其化妆品进口,或者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不受理其资质认定申请 |
有《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单位,或者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单位;有《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情形的单位;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化妆品检验机构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 |
省级 |
4 |
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退出)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直至终身禁止从事相关行业生产经营活动 |
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 |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第九十二条 |
省级 |
5 |
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退出)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
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 三十五条 |
省级 |
6 |
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退出)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不予受理其新的特种设备许可申请 |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被依法吊销许可证的主体 |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六条 |
省级 |
7 |
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退出)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从事音像制品零售业务 |
从事音像制品零售业务,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个体工商户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省级 |
8 |
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退出)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作为广告 代言人 |
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广告法》第三十八条 |
省级 |
9 |
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退出)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不受理广告审查申请或暂停广告发布业务 |
违反《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
《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中医药法》第五十七条 |
省级 |
10 |
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退出)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再次申请同一列入目录产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
被吊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省级 |
11 |
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退出) |
责令修改有关协议、限制班轮航班数量、中止运价本或者暂停受理运价备案、责令定期报送有关资料等禁止性、限制性措施 |
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之间订立的涉及中国港口的班轮工会协议、运营协议、运价协议等,对公平竞争造成损害的;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通过协议产生的各类联营体,其服务涉及中国港口某一航线的承运份额,持续1年超过该航线总运量的30%,对公平竞争造成损害的;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和无船承运业务,以低于正常、合理水平的运价提供服务,妨碍公平竞争,在会计账簿之外暗中给予托运人回扣,承揽货物,滥用优势地位,以歧视性价格或者其他限制性条件给交易对方造成损害,或者有其他损害交易对方或者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秩序行为的;有其他损害国际海运市场公平竞争行为的国际船舶运输业务经营者 |
《国际海运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 |
省级 |
12 |
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退出) |
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再次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或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有关情况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
省级 |
13 |
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退出) |
依法取消检验检测资质 |
开展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检验检测,出具不实或者虚假的检验检测报告且情节严重的技术服务机构 |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七条 |
省级 |
14 |
依法依规实施职业禁入或从业限制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直至终身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
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员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 三十五条 |
省级 |
15 |
依法依规实施职业禁入或从业限制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直至终身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 |
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 三十八条 |
省级 |
16 |
依法依规实施职业禁入或从业限制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从事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
有《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经营主体有关责任人员;有《疫苗管理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五条规定情形的经营主体有关责任人员 |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疫苗管理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五条 |
省级 |
17 |
依法依规实施职业禁入或从业限制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从事中医药相关活动 |
举办中医诊所、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的,且拒不改正的直接责任人员 |
《中医药法》第五十六条 |
省级 |
18 |
依法依规实施职业禁入或从业限制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或检验活动 |
有《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七十条规定情形的经营主体有关责任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并因此受到开除处分的化妆品检验机构有关责任人员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 |
省级 |
19 |
依法依规实施职业禁入或从业限制 |
依法禁止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 |
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情形之一的人员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五条 |
省级 |
20 |
依法依规实施职业禁入或从业限制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从事导游或旅行社业务 |
违反《旅游法》规定被吊销导游证的导游、领队;受到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罚的旅行社的有关管理人员;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 |
《旅游法》第一百零三条,《旅行社条例》第六十四条 |
省级 |
21 |
依法依规实施职业禁入或从业限制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直至终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 |
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直接责任人员 |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第九十二条 |
省级 |
22 |
依法依规实施职业禁入或从业限制 |
依法终身实施市场禁入 |
违反《消防法》第六十九条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有关责任人员 |
《消防法》第六十九条 |
省级 |
23 |
依法依规实施职业禁入或从业限制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
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农药管理条例》 第六十三条 |
省级 |
24 |
依法依规实施职业禁入或从业限制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
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情节严重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
省级 |
25 |
依法依规实施职业禁入或从业限制 |
依法终身禁止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活动 |
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
省级 |
26 |
依法依规实施职业禁入或从业限制 |
依法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直至终身禁止从事屠宰管理活动,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请生猪定点屠宰证 |
被吊销许可证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员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
省级 |
27 |
依法依规实施职业禁入或从业限制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从事印刷 经营活动 |
被处以吊销印刷经营活动许可证行政处罚的个人 |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 |
省级 |
28 |
依法依规实施职业禁入或从业限制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从事医疗器械检验或者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
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八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情形的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八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 |
省级 |
29 |
依法依规实施职业禁入或从业限制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从事认证认可活动或不予受理认证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申请 |
不在认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认证机构执业的认证人员;有《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情形之一,情节严重且被撤职或者解聘的认可机构主要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人员;被撤销执业资格的认证人员 |
《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 |
省级 |
30 |
依法依规实施职业禁入或从业限制 |
依法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员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 三十五条 |
省级 |
31 |
依法依规限制任职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担任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禁止情形之一的自然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因发布虚假广告等《广告法》规定的违法行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对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法定代表人;有《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禁止情形之一的自然人 |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广告法》第六十九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
省级 |
32 |
依法依规限制任职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担任直至终身禁止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以及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被依法予以关闭且被吊销有关证照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三条 |
省级 |
33 |
依法依规限制任职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担任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
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撤职处分的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
省级 |
34 |
依法依规限制任职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
因生产经营假种子、劣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因有《种子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禁止情形,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种子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
省级 |
35 |
依法依规限制任职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娱乐场所的投资人员和负责人;因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五十三条 |
省级 |
36 |
依法依规限制任职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担任电影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
违反《电影产业促进法》或《电影管理条例》被吊销许可证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
《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五十三条,《电影管理条例》 第六十四条 |
省级 |
37 |
依法依规限制任职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担任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
违反《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
省级 |
38 |
依法依规限制任职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担任直至终身禁止担任国有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违反《企业国有资产法》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国有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七十三条 |
省级 |
39 |
依法依规限制任职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
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擅自设立,被依法取缔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省级 |
40 |
依法依规限制任职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担任印刷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印刷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省级 |
41 |
依法依规限制任职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直至终身禁止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
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员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 三十五条 |
省级 |
42 |
依法依规限制任职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担任旅行社的主要负责人 |
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旅行社主要负责人 |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四条 |
省级 |
43 |
依法依规限制任职 |
依法终身禁止担任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技术、销售、管理人员 |
有毒品犯罪记录人员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九条 |
省级 |
44 |
依法依规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和评先评优 |
三年内不得申请政府财政性资金项目及参与表彰奖励等活动 |
故意侵犯知识产权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有能力履行但拒不执行生效的知识产权法律文书的;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有其他侵犯知识产权严重失信行为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 |
省级 |
45 |
依法依规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和评先评优 |
对实施标准化战略资金资助申请不予核查通过 |
对存在影响资金安全失信行为的有关单位 |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粤市监标准〔2025〕43号) |
省级 |
46 |
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依法依规纳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
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规定的有关当事人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
省级 |
47 |
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依法依规纳入食品安全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 |
有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食品企业 |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奶业振兴保障乳品质量安全的意见》(国办发〔2018〕43号) |
省级 |
48 |
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依法依规纳入价格失信主体名单 |
有价格领域(行业)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经营主体 |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
省级 |
49 |
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依法依规纳入医药行业失信企业黑名单 |
有医药领域(行业)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经营主体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11号) |
省级 |
50 |
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依法依规纳入知识产权领域严重 违法失信名单 |
有知识产权领域(行业)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 当事人 |
《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44号,《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81号)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
省级 |
51 |
依法依规共享公示失信信息 |
依法依规共享公示失信信息 |
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经营主体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 |
省级 |
52 |
纳入重点监管范围 |
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
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经营主体 |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 |
省级 |
53 |
纳入重点监管范围 |
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
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经营主体 |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 |
省级 |
54 |
推送政府部门自主参考 |
有关政府部门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参考使用信用信息 |
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经营主体 |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 |
省级 |
备注:本清单根据《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4年版)》梳理编制,国家清单如有修订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对失信惩戒措施作出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素材3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修复措施清单
序号 |
信用修复 事项 |
信用修复条件 |
申请主体 |
申请材料 |
政策依据 |
修复 方式 |
实施 主体 |
办理期限 |
1 |
依法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恢复个体工商户正常记载状态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补报未报年份年度报告并公示; 2.已经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 3.已经更正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公示信息; 4.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当事人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 |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标记经营异常状态的当事人 |
1.信用修复申请书; 2.守信承诺书; 3.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 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
1.《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市监信规〔2021〕3号) 2.《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8号) |
依申请 |
作出列入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 |
满足修复条件1、2为5个工作日;满足修复条件3、4为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 |
2 |
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
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 1.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2.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3.未再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相应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申请提前移出。 |
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当事人 |
1.信用修复申请书; 2.守信承诺书; 3.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 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
1.《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 2.《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市监信规〔2021〕3号) |
依申请 |
作出列入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 |
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
3 |
提前停止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
除责令停产停业、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吊销营业执照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较为严重行政处罚的外,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六个月,其中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当事人: 1.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2.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3.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4.未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
受到行政处罚并公示的当事人 |
1.《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业务办理授权委托书》(授权经办人提交修复申请时使用)或者《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提交修复申请时使用); 2.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的责任义务已履行完毕的证明材料(如缴交罚款的收据或《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申请表》、行政处罚机关出具的其他相关整改证明材料); 3.《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承诺书》。 |
1.《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 2.《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市监信规〔2021〕3号) 3.《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 4.《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信用修复“一口受理、一次办成”改革 办好信用修复“一件事”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发改信用〔2024〕128号) |
依申请 |
市场监管 部门 |
7个工作日 |
备注:提前停止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行政处罚信息的信用修复事项,按照《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信用修复“一口受理、一次办成”改革 办好信用修复“一件事”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发改信用〔2024〕128号)执行,由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完成行政处罚信息修复后,通过省数据资源“一网共享”平台将修复结果信息共享至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同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修复相关主体信用信息。
责任编辑:黄楚芳
版权所有 中国报道杂志社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07311号 电子邮件: chinareport@foxmail.com 法律顾问: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电话: 010-68995855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京)字 189号 京ICP备0810342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