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广州市市场监管局持续组织依法查办生产、销售领域工业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现发布组织查办的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十三
白云区太和平好家私店
销售不合格家用燃气灶具案
2024年3月,白云区市场监管局发现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家用燃气灶具。该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白云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0元、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家用燃气灶具1台、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四
韩*生销售不合格户外便携燃气具案
2024年7月,海珠区市场监管局发现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户外便携燃气具。该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海珠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销售的户外便携燃气具5台、罚款8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五
每天回家便利店
销售不合格瓶装液化石油调压器案
2023年6月,海珠区市场监管局发现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瓶装液化石油调压器。该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海珠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8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六
天河区石牌蔚蓝百货店
销售不合格家用单头燃气灶案
2025年1月,天河区市场监管局发现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家用单头燃气灶。该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天河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不合格的家用单头燃气灶4个、罚款32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七
番禺区珠江燃气胶管厂
生产不合格高压燃气管案
2024年3月,番禺区市场监管局发现当事人生产不合格的高压燃气管。该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番禺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160元、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陈赞亮)
责任编辑:陈顺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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