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二手平台“全新”标签沦为欺诈话术、当发动机异响打破提新车的喜悦、当“子宫养护套餐”暗藏健康陷阱、当假保健品流通微信群……这些暗藏玄机的消费场景里,法律始终是消费者最坚实的盾牌。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前夕,东莞法院精选四起典型案例,用司法判例划清合法经营红线,让每个消费者更有维权的底气与力量。
未拆封但已联网的手表不符合“全新”标准
2022年8月,方某通过某二手交易平台购买了一只智能手表。卖家在其销售页面载明手表为全新未拆封。方某签收手表后马上查验手表外盒载明的序列号,显示该手表的保修期截止于2023年7月31日。通过核实出厂日期和保质期,方某认为其购买的手表在出售前已被激活使用,并非全新产品,要求退款退货,被卖家拒绝。双方协商不成,方某诉至法院。
东莞第二法院经审理认为,卖家承诺其出售的智能手表为全新未拆封,故买卖标的物应为全新的智能手表。根据法院向品牌终端公司咨询的结果,证明该手表在出售前已被联网使用。虽然卖家坚称案涉智能手表未被拆封,但无法提供购买发票,该电子三包凭证激活的时间已无法更改。智能手表作为电子消费品,保修期是影响消费者是否购买的重要因素,已被激活使用与全新未拆封的产品亦存在价格差异。已被激活使用的智能手表显然达不到卖家承诺的全新标准,也不符合方某购买的目的,双方的买卖合同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后,卖家应当向方某退还全部货款,方某需向卖家退回案涉手表。
法官提醒通过线上进行二手商品交易时,消费者及商家应当严格遵守电子商务平台的交易规则。卖家应如实陈述、展示商品状态,对于商品瑕疵要及时告知;消费者应当选择正规且信誉良好的品牌和商家,货比三家,仔细甄别产品的品质、功能和服务,不购买“三无”产品。同时,消费者在收到电子产品后应及时通过登录官网查询等途径核对保修日期并保留证据,作为维权之用。
新车发动机有异响谁担责?
贾先生在某4S店买了台新车,开回家时发现发动机有类似于吹口哨的异响。
贾先生随即将车送回4S店进行维修,但4S店排查后未发现问题所在,便让贾先生回去等候;此后4S店对案涉车辆作拆除检修,仍未发现异响原因。
期间贾先生试驾4S店中同款车并未发现异响情形,4S店让贾先生将车留在店内进行故障判断及检修。贾先生试驾维修后的车辆发现异响依旧存在,4S店解释称该异响属于正常现象,贾先生要求4S店出具书面文件确保属于正常现象,但4S店并不同意。双方因此产生纠纷,案涉车辆已放置在4S店一年左右。
东莞中院经审理认为,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确认案涉车辆在行驶时有异响,贾先生已初步证明案涉车辆存在质量瑕疵。在涉案车辆存在异响的情况下,4S店既未查明异响原因,也未证明该异响属于正常范围。且4S店并未申请司法鉴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在贾先生多次报修的情况下,4S店在一年多的时间内未查明案涉车辆异响原因并修复,依照规定,贾先生有权解除合同,故最终判决认定4S店向贾先生返还购车款等款项,贾先生配合4S店办理车辆过户,4S店负担相应过户费用。
法官提醒消费者在购买汽车时,一旦发现质量问题,要及时合理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而作为最常见的汽车销售方4S店,对消费者反馈的质量问题应当予以重视,判断是否属于质量问题并就此举证,对存在质量瑕疵的车辆要及时修理、更换、退货,而不能刻意拖延甚至欺诈消费者。
美容院“子宫养护”致感染?非法行医需担责!
2021年4月28日,原告程女士在被告廖某经营的美容机构支付11545元购买“氧护康”“康无痕”子宫养护套餐,包含消毒产品及相关服务。
廖某多次使用注射器将消毒产品注入程女士子宫腔。5月18日,程女士因腹痛、发热就医,诊断为急性女性盆腔炎(生殖道链球菌感染),住院治疗10天,产生医疗费13406.82元。
出院后,程女士向政府投诉廖某非法行医并要求赔偿损失。东莞市南城街道办事处查处了廖某非法行医事实,对廖某处以罚款5.3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
程女士故依法提起诉讼,要求廖某退还服务费并赔偿损失。
东莞第一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程女士住院期间确诊为急性女性盆腔炎,其中引起原因包括子宫腔内手术操作后感染,且廖某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程女士感染病因是其他原因。由此可见,程女士患病的损害结果与廖某提供的服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具有高度盖然性。
东莞第一法院判处廖某向程女士退还全部服务费并赔偿医疗损失。廖某不服,向东莞中院提起上诉,被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消费者在购买美容等服务时,一定要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对涉及体内注射、器械操作等服务保持高度警觉,务必核查机构医疗资质及人员行医资格;要注重维权留痕,及时保存缴费凭证、沟通记录及医疗诊断等证据链。
制假售假达1700万元 涉及多个知名品牌
2019年起,被告人王某飞、徐某辉、李某分别雇佣员工,组建3个制假团伙,在安徽、湖南等地搭建简易“生产车间”,将半成品简单包装、贴上“BAYER”“SWISSE”“Menevit”“Melrose”等进口品牌,再通过微信销售给以黄某东、林某鹏(另案处理、已判刑)为首的2个犯罪团伙。
被告人黄某东、林某鹏采购假药、假货后,安排员工将案涉假货分销给以钟某生、陈某生、林某彬为首的3个犯罪团伙。这些犯罪团伙有的注册贸易公司或淘宝店铺销售,有的通过微信朋友圈及线下门店低价销售。
2022年6月,公安机关在各地抓获王某飞、黄某东、陈某彬等25人。
东莞第三法院经审理查明,25名被告人非法生产销售假货、假药金额约1700万元,制作、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药品涉及“BAYER”“SWISSE”“Menevit”“Melrose”“combantrin”、兰蔻、科颜氏、欧莱雅等20个知名品牌。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东等16人销售假药、假货,构成销售假药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李某等3人制作、销售假货,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徐某辉等4人生产假货,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严某瑗等2人销售假货,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法院判处被告人黄某东、王某飞等25人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420万元至2万元不等;销售假药的被告人在相应责任范围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共计2300万余元,并赔礼道歉、发出风险提醒,声明召回假药。
法官提醒食品、药品行业的生产者、销售者及相关从业者,必须诚信合法经营,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广大的消费者应通过正规合法的渠道购买药品,切勿通过路边小摊、社交软件等渠道从无资质商家或个人处购买药品。若发现无无资质销售药品等违法行为,消费者可以及时向所在地食药监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进行举报。(黄楚芳 实习编辑龙畅 通讯员 袁小燕)
责任编辑:陈伟赞
版权所有 中国报道杂志社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07311号 电子邮件: chinareport@foxmail.com 法律顾问: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电话: 010-68995855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京)字 189号 京ICP备0810342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