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报道网——中国报道杂志唯一官方网站
位置:当前位置:首页 >> 法治

一次提升50-150度视力?广州市市场监管局利剑出鞘打击违法广告

发布时间:2024-12-27 17:46:43 推广 来源:中国报道

2024年,广州市市场监管局扎实开展广告监管执法工作,有效净化了全市广告市场环境。近日,该局公布第二批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案例1

协*生物技术(广东)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开设的京东商城“熊教授官方旗舰店”商品宣传页面发布含有“想要白发转黑,又有这些担忧?以上烦恼,我们一瓶解决!”“CCTV品牌中国栏目组专业团队审核产品资质”“发明专利证书”“暨南大学黑发实验”等广告内容。经执法人员核查,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有效的证明材料。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白云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20000元。

案例2

清*宏知自学考试辅导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官网发布“广东首家教学平均分突破270分的高职高考辅导机构”“清泉理想师所有师资教学平均分高达96分”“是广东仅有的一所大型跨市,只承办3+证书离职高考专业的辅导学校”等内容。经执法人员核查,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有效的证明材料。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所指的虚假广告。白云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50000元。

案例3

花都区花城睛*美目美肤馆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为推广视力养护项目,先后通过美团网店、户外灯箱广告牌、派发纸质宣传册等形式发布“一次提升50-150度视力、10万+成功案例、获得上千面口碑锦旗的颁发”等宣传内容。经执法人员核查,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有效的证明材料。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花都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4657.25元。

案例4

广州蛭*医疗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为推销“MCT+N39脂定型™咖啡固体饮料”,在其公众号发布了题为《减肥其实没那么难!無悠SO减脂营让你成为好身材的代言人》的文章,宣称“你的所有肥胖的困惑疑惑無悠SO减脂营统统帮你一次性解决”并利用他人形象做产品减肥宣传,声称“赵晓晖六天瘦8.2斤腰围瘦8公分”……经执法人员核查,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有效的证明材料。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南沙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9200元。

案例5

海珠区*荒优鲜绿色食品经营部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一是自行在网站下载含有国家领导人照片后制作成广告展板,在经营场所内顾客出入的品尝室门口进行展示,构成了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形象发布广告的行为;二是在经营场所内的货架上张贴“天然绿色有机”“天然有机”等宣传语,但货架上却将有机食品、绿色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造成消费者混淆。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海珠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50000元。

案例6

广州德*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一是在其微信公众号“广州德*口腔门诊部”发布标题为《7.1建党节/德系口腔以匠心,敬党心,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文章,含有“热烈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2周年,德系口腔携全体同仁歌颂党、歌颂社会主义祖国和人民”等内容,并配有中国共产党党旗图案、国徽图案、中国人民解放军三军形象绘制图案,在文章末配有德系口腔经营场所照片及标注经营地址,借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2周年进行商业广告宣传;

二是在其经营的美团店铺“广州德系口腔”发布“【进口种植牙】韩国种植牙划线价(含全瓷冠)划线价10230元,现价3980元”等无依据或无从比较的商品或服务的划线价、折扣价;

三是在其经营的美团店铺中的“美团相册”利用患者形象进行宣传,发布患者诊疗当天取模、当天戴牙、当天吃苹果的视频内容;

四是在名称为“广州德*口腔门诊部”的微信公众号发布标题为“德系口腔积极响应国家集采政策,实现‘种牙自由’不远啦”文章中,含有“德系口腔率先开展……到如今的种植牙手术……舒适化种植技术为患者带来高品质的诊疗体验”等内容,以科普形式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天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50000元。

案例7

广州班*仕环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开设的官方网站标题为“班力仕101强力瓷砖胶 贴砖材料首选”的产品页面发布“中国专利产品”“CCTV央视广告品牌”等宣传内容。但内容中没有标注相关专利号和专利种类,且使用“CCTV央视广告品牌”的表述在一定程度上暗示了品牌的权威性与优越性,属于借助央视平台形象进行夸大宣传的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三)项、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增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30000元。

案例8

广州*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为推销颈椎贴和膝盖贴,在其网络店铺发布“艾叶温灸贴作用于人体穴位时,具有较高的穿透能力,是一种有利于刺激穴位信息照射,调控肌体的免疫力,从而达到恢复正常机能的目的。对虚、寒、瘀引起的月经不调、痛经有改善作用……”的内容。

还发布“膝盖不适,颈椎不适,肩周不适,腿脚不适……一贴为您解忧!”等易使消费者误认为普通日用品具有疾病治疗作用的内容。

同时在发布的广告中还未标明其所引用文章《基于“蕲艾”产业发展情况调研探析》的出处,且将内容进行了加工和修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的规定,荔湾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款50000元。

案例9

广州道*尔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为销售“[艾立申]他达拉非片”“[爱廷玖]盐酸达泊西汀片”“[金戈]枸橼酸西地那非片”“施茹煊他达拉非片”等处方药,通过京东、淘宝商城发布“彪悍的人生,需要艾立申”“肾阳虚损、宫冷不孕、性机能衰退”“找金戈做真男人”等内容的广告。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越秀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款220000元。

案例10

广州市花*集贸易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为推销其避孕套等医疗器械产品,通过天猫旗舰店发布含有“裸感真实,不止于薄度,还有润滑度,柔软度,弹性,贴肤度等,都会产生异物感,破坏真实感!”等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的广告内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番禺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款100000元。

案例11

广州开*置业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为招租其自主经营的鱼珠城和贵坊,在招商展示厅外和厅内设置户外广告牌、店堂广告牌,派发宣传单张,发布“黄埔第三座万达广场来了!”“约15分钟车程或地铁线路鱼珠-杨箕-广州东站”“地铁七站直达珠江新城”“5号线鱼珠站(近在咫尺)”“19号线茅岗站(规划中)”等内容。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黄埔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款56074.5元。

案例12

广州*心文化图书股份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教辅材料《文言文+古诗阅读训练100篇》上印制二维码,并在该二维码关联的微信公众号中介绍公司及产品并提供购买链接。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天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款60000元。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以及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直接关系着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因此,法律法规对这类型的广告作出了特殊规定,其广告内容在发布前都应当由市场监管(药品监管)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

且对于应当显著标明的广告内容,其字体和颜色必须清晰可见、易于辨认,在视频广告中应当持续显示。

消费提示

消费者面对商家的广告宣传要提高警惕,购买商品或服务前,要仔细查看商品标签和服务内容,理性消费,不要轻信所谓“专业人士推荐”“黑科技”等内容。

一旦发现虚假广告,要留存证据,及时投诉举报,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营商警示

广告宣传不仅要追求经济效益,更要注重社会效益,确保广告内容的健康、积极和正面,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企业和消费者,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赢。

广告经营主体在开展广告活动过程中需注意:

01政治导向

坚守政治底线,不得含有任何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内容。同时,广告应积极传播正能量,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02法律导向

广告内容应真实、合法,不得发布虚假、误导性信息,不得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确保消费者能够获取到准确、可靠的信息。

03道德导向

应遵循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不得发布低俗、庸俗、媚俗的内容。广告应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提升社会道德水平。(陈伟赞 编辑陈若欣 供稿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黄楚芳

关于我们|联系我们|法律顾问|版权声明

版权所有 中国报道杂志社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07311号 电子邮件: chinareport@foxmail.com 法律顾问: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电话: 010-68995855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京)字 189号 京ICP备0810342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