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报道讯(陈赞亮 通讯员冷瑞雪 任小青)近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该裁定于12月16日正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系2024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施行后广东省首例适用《安排》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民商事判决的案件,对完善粤港澳大湾区司法规则衔接具有深远意义。
据了解,此次被认可和执行的香港法院民事判决涉及内地当事人与香港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佛山中院经审查认为,案涉判决属于《安排》施行后香港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不违反内地法律的基本原则或社会公共利益,符合《安排》关于内地法院认可和执行香港法院所作民事判决的各项条件,遂裁定认可和执行该民事判决。
此《安排》取代了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安排》,覆盖两地民商事领域90%以上生效判决,进一步拓宽了两地互相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范围。佛山中院准确理解适用《安排》对案件进行审查,认可和执行香港法院判决的全部判项,有效推动两地民商事司法协助完善,减少当事人重复诉讼之累,是推动粤港澳大湾区规则衔接、机制对接的重要实践。
责任编辑:陈顺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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