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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场监管“零容忍”!“秋猎”行动严打电动自行车等五大领域违法行为

发布时间:2024-10-28 14:49:16 推广 来源:中国报道

中国报道讯(陈赞亮 报道)2024年7月至9月,佛山市场监管部门全面组织开展2024年“秋猎”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查处肉类产品、重点品种水产品、电动自行车、食用植物油、“特供酒”等领域违法行为,强化风险隐患排查,持续加强扫黑除恶市场流通领域行业整治,提升产品质量水平,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发展,坚决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行动期间,全市共出动34746人次,检查经营主体20774个次,共立案566宗,案值170.86万元,结案468宗,罚没150.8万元,移交公安机关3宗。

现公布典型案例如下:

一、肉类产品专项整治行动

案例一:佛山市南海区里水某厦餐厅未按照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案

2024年3月,南海区里水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法对佛山市南海区里水某厦餐厅涉嫌未按照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在未取得中央厨房经营项目许可的情况下,于2024年2月23日开始,擅自从事为加盟的2家餐厅门店加工制作并配送食品成品及半成品的餐饮服务活动,至2024年3月4日被执法人员查处。在此期间,当事人为2家餐厅门店加工制作并配送乳鸽成品及半成品合计220只,共获得销售收入3300元;现场还查获未售出的乳鸽半成品220只,合计货值6600元,违法所得33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的相关规定。

近日,佛山市南海区里水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按照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半成品乳鸽220只;2.没收违法所得3300元;3.罚款5000元。

案例二:广东顺德某学食品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案

2024年4月,顺德区北滘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法对广东顺德某学食品实业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执法人员虽未在现场发现投诉举报人反映的“手工蟹籽烧麦”,但通过查看当事人的生产记录,发现标注的原材料为“飞鱼籽”,但产品标签上的配料内容为“猪肉、蟹籽、淀粉、饮用水、食用盐、味精、白砂糖、香辛料、食品添加剂(6-胡萝卜素、碳酸氢钠、碳酸氢铵)”,当事人确有销售涉案产品,共28包,销售收入462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近日,北滘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生产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62元;2.罚款5000元。

二、重点品种水产品药物残留突出问题攻坚治理行动

案例三:佛山市南海区大沥李某水产品经营部销售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案

2024年3月,南海区大沥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法对佛山市南海区大沥李乐水产品经营部涉嫌销售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2月27日共购进泥鳅4039斤,单价7元/斤,总价28273元。已全部销售,总销售额31585.8元,违法所得31585.8元。另依据,广东维中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SNBG20241******)显示,涉案批次的“泥鳅”所检项目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为1.58×103㎍/kg,该项目标准指标为≤100㎍/kg,故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结合协查情况,证实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查验货。当事人的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近日,大沥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及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1585.8元;3.罚款31585.8元。

案例四:佛山市顺德区某和鲜冻食品商行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2024年4月,顺德区陈村市场监督管理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佛山市顺德区某和鲜冻食品商行涉嫌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2023年11月14日销售的泥鳅,经检验,检出孔雀石绿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的要求、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近日,陈村市场监督管理所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60元;2.罚款2000元。

三、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

案例五:佛山市某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案

2024年1月,南海区狮山市场监督管理所根据《检验报告》依法对佛山市某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9月28日从海锂新能源启东有限公司处购买了6组海锂锂电(品种:电动自行车锂电池,标称:海锂锂电,型号:LFP48V30Ah,商标:中海锂,生产日期:2023年7月8日)用于对外售卖。采购价为1700元/组,销售价为1800元/组。

经抽样检验,样本的所检I2(A)放电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判定为监督总体不合格。当事人采购的上述6组上述产品,其中2组销售给了抽检机构,3组已退回给海锂新能源启东有限公司,1组无偿提供给抽检机构作为备样封存于当事人仓库内。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产品的货值金额为10800元,利润为20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

近日,狮山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涉案产品,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海锂锂电1组;2.没收违法所得200元;3.罚款17500元。

案例六:佛山市禅城区某酷电动车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4月,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现场检查依法对佛山市禅城区某酷电动车店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待售的2辆雅迪品牌电动自行车存在鞍座加长等改装情况。经佛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中心检测人员现场对上述2辆电动自行车进行快速检测,发现均存在鞍座长度、整车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检测人员现场出具了《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快速检测报告单》,检验结论为:电动自行车所检整车质量、尺寸限值和蓄电池防篡改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本次执法抽查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由于涉案电动自行车没有售出,故认定当事人没有违法所得。

近日,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台铃电动自行车2辆;2.罚款6099元。

案例七:佛山市顺德区某蓝电动车维修店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6月,顺德区乐从市场监督管理所根据执法检查情况依法对佛山市顺德区某蓝电动车维修店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经营场所销售3辆台铃电动自行车实物外观与《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参数上记载的外形简图均不相符合。执法人员利用经佛山市顺德区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所检定合格的钢卷尺对3辆电动自行车的鞍座长度进行现场测量。

经现场测量,当事人经营场所销售的上述3辆台铃电动自行车的鞍座长度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6.1.5 “尺寸限值”项目标准的要求,涉嫌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

近日,乐从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台铃电动自行车3辆;2.罚款6375元。

案例八:佛山市三水区某福电动自行车店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7月,三水区乐平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法对三水区某福电动自行车店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7月1日从广州市花都区某电动车店购进2辆型号为TDT158Z的电动自行车。截至2024年7月5日被查获时,上述2辆电动自行车均未售出。当事人销售的2辆电动自行车的鞍座为当事人替换后的鞍座,非原装鞍座。上述电动自行车均有合格证,执行标准均为GB 17761-2018。

经对比,合格证上的电动自行车图片与现场查获的实物不符,当事人销售的2辆电动自行车鞍座实测值均为600mm,不满足《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6.1.5尺寸限值“电动自行车的尺寸限值应当符合下列要求:……b)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的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

近日,乐平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当事人销售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产品2辆;2.罚款2195.6元。

四、食用植物油专项整治行动

案例九: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某豪花生油厂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4年1月,佛山市高明区明城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法对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某豪花生油厂涉嫌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9月23日生产上述压榨花生油14瓶,并已销售。经对涉案产品抽样送检,佛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涉案压榨花生油酸价(KOH)项目不符合GB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收到执法人员达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当事人召回上述压榨花生油14瓶。经核定,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压榨花生油14瓶,销售价为102元/瓶,货值共1428元;除抽检样品外全部召回并全额退款,无获利。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近日,明城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生产的压榨花生油14瓶;2.罚款7000元。

五、“特供酒”清源打链专项行动

案例十:佛山市南海区黄岐某升杂货店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案

2024年8月,南海区大沥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法对佛山市南海区黄岐某升杂货店涉嫌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执法人员在该店经营场所发现有“醒古今酒”4箱(6瓶/箱,998ml/瓶)待售。该产品的外包装盒及瓶身一面标注“中国酒都 醒古今 [五年陈酿]酒 经典酱香,净含量:998ml”,另一面标注“纪念红军四渡赤水八十二周年”字样。上述“醒古今酒”的外包装盒及瓶身标注“纪念红军四渡赤水八十二周年”字样,不符合《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等6部门关于禁止销售“军”字号烟酒等商品的通告》(军后需能〔2022〕236号)的规定要求,即“二、严禁线上线下销售‘军’字号烟酒等商品。‘军’字号烟酒等商品,指在商品或包装上印刷、刻制、铸造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字样或者图案,易误导消费者、造成涉军负面影响的商品。…...(三)涉军特定含义字样,包括‘军队’‘部队’‘解放军’‘武警’‘战区’‘警卫局’‘PLA’‘CAPF’‘PAP’‘国防’‘八一’‘军用’‘军供’‘军中’‘军需’‘军服’‘军品’‘军队专供’‘军队特供’‘军队特制’‘军品代销’‘军品专营’等”,属于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近日,大沥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禁止经营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产品“醒古今酒”4箱(6瓶/箱,998ml/瓶);3.罚款2000元。

佛山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开展季度专项执法行动守护市民权益:

一、强化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

市市场监管局成立了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由局主要领导挂帅任组长,相关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并分设肉类产品专项整治小组、重点品种水产品药物残留突出问题攻坚治理行动小组、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小组、食用植物油专项整治行动小组、“特供酒”清源打链专项行动小组、法律服务组、新闻宣传组等七个专项工作小组,印发了《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秋猎”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工作机构及职责、工作要求。

各区市场监管局及时印发行动方案,市区镇三级共同参与行动,推进专项整治行动落实到位,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市场秩序。

二、聚焦五大重点,开展全面整治

(一)肉类产品专项整治行动。市市场监管局聚焦肉类产品质量安全,与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联合下发《2024年佛山市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对畜禽养殖、屠宰、无害化处理、肉及肉类产品生产经营全链条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行为。

行动期间,全市完成对118家肉类产品生产企业、323家小作坊、4685家经营单位、25家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冷库、22家食品销售经营者自有冷库、120家肉品类生产企业冷库及17家小作坊集中加工中心冷库全面排查。

发现问题经营企业87家、问题生产企业50家,已全部责令企业整改。行动以来,共查办案件110宗,案值23.75万元,罚没68.87万元。

(二)重点品种水产品药物残留突出问题攻坚治理行动。行动中以大口黑鲈鱼、乌鳢、牛蛙、鲫鱼、鳊鱼、黄鳝、大黄鱼为重点品种,以水产品批发市场开办方及场内上述重点品种销售者为重点单位,针对水产品药物残留突出问题开展攻坚治理,规范水产品市场销售行为,提高市场销售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行动中共查办案件240宗,案值39.87万元,罚没14.12万元。

(三)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市市场监管局印发《佛山市市场监管系统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组建整治工作专班,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单位专项监督检查,全市共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168份,完成整改160家,查办案件202宗,案值89.57万元,罚没54.92万元。联合市公安局查处一处生产假冒松下、雅马哈品牌电动自行车的造假窝点,扣押涉案车辆130余辆,货值金额超42万元。

市市场监管局开展电动自行车以及电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已抽样30批次。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相关国家强制性标准宣传培训,对6家电动自行车品牌经销商、77家出现过不合格问题的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单位进行约谈和培训。强化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管,组织认证机构签订承诺书,在全省率先建立强制性认证产品监督抽查不合格后处理机制,出具规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经营行为提醒函,开展网络市场监管促发展保安全专项行动,探索开展电动自行车赋码工作。

截至目前,佛山市已有1446家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经营者注册了赋码平台的账号,共计8024个产品纳入了赋码追溯管理。举办专题培训班6个,参训人员697人次。

(四)食用植物油专项整治行动。市市场监管局对全市52家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涉及“分装”工艺的有16家)开展全覆盖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存在违法添加乙基麦芽酚、花生油黄曲霉毒素B1超标、塑化剂超标,是否存在以次充好、掺杂掺假,是否标识不规范、虚假标识误导消费者等生产经营行为,并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贮存运输环节的安全防控。

此外,针对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运输方式开展排查,排查发现使用罐车交付成品油企业5家,自有罐车企业5家,签订运输合同企业18家,对28家企业运输受托方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进行审核,对47家企业产品合格证明进行查验。

举一反三,对使用罐车运输饮料、糖浆、食用酒精等食品的10家企业进行检查。行动以来,全市查办案件8宗,案值1.11万元,罚没10.65万元。

(五)“特供酒”清源打链专项行动。对标示有“中警”“中警忠诚”“忆中警”“洗贪官”“国旗红”“五色旗”“中国供销合作社”“社供酒”等商标、标签的酒类进行排查。

以烟酒专营商行、大型超市等为重点,对相关单位进行线下突击检查,通过检查结算单、进货单、广告宣传、酒类贮存仓库等,重点严查其是否经营销售“特供酒”。

同时开展宣传教育要求有关单位提高守法意识,落实食品安全的主体责任。行动以来,共约谈单位3家,广告监测涉嫌违法线索15条,投诉举报涉嫌违法线索2条,查办案件11宗,案值16.56万元,罚没2.24万元,查获“特供酒”162瓶。督促平台删除违规商品信息2条、违法宣传信息1条,关停店铺1家,完善网络交易和广告监测关键词3个,发布消费提示7份,开展重点宣传活动2次。

三、紧密部门协作,工作齐头并进。

行动开展以来,各工作小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各项工作措施,促使各专项工作齐头并进。法律服务组发挥内部层级监督在依法行政中的作用,组织开展全市市场监管系统2024年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评查对象覆盖市、区、镇街市场监管系统今年以来办结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裁决和违法举报投诉等全部行政执法领域,重点评查市市场监管局“春雷”“飓风”专项行动中的行政处罚案件,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新闻宣传组迅速响应、动态跟进,加强与各工作组的沟通协调,及时掌握和收集工作信息,综合运用各类宣传渠道进行多形式、全覆盖宣传报道,形成宣传声势。在各类报纸版面、广播电视、市市场监管局官网、新媒体平台等渠道发布宣传报道超过72篇次,覆盖超500万人次,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责任编辑:陈顺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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