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供图)
中国报道讯(郑雪云 通讯员陈少岳)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该第一时间下车查看情况,及时拨打报警、急救电话并保护好现场,这是驾驶人员都了解的基本常识。然而,汕尾城区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肇事司机为了逃避法律责任,上演了一出“兄弟情深”“偷梁换柱”的把戏。
案情回顾
2024年09月08日21时45分,汕尾交警市区大队接110指挥中心指令,有群众报警称在城区西门市场路口,有一辆小车撞到一辆电动自行车(车牌不详),小车已逃逸,有一人躺在地上。接报后,市区大队高度重视,大队领导及值班民警立即赶往现场处置。
民警到达现场后,协助医生救治伤者及进行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迅速确定了肇事逃逸车辆为粤ND****0号新能源小型轿车,并沿车辆逃逸路线对其进行追踪,在城区海港路找到肇事车辆。
在肇事车辆附近一男子向民警承认其为交通肇事逃逸的驾驶人,经查该男子为范某然(男,35岁),经对范某然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0mg/100ml。在对范某然询问过程中,发现其所言与民警掌握的证据不符,支支吾吾,漏洞百出,范某然极有可能是“顶包”者。最终在证据面前及民警的普法教育下,范某然承认其是为亲哥范某增“顶包”,交通肇事逃逸人是范某增(男,39岁),因哥哥有家庭,“兄弟情深”,弟弟想为亲哥扛下责任。
9日4时许,在市公安局有关警种的协助下,办案民警在汕尾市城区**汽车服务公司抓获交通肇事逃逸嫌疑人范某增,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31mg/100ml,并带至人民医院进行静脉血液提取。经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范某增的静脉血液进行乙醇(酒精)含量检测鉴定,鉴定结果乙醇(酒精)含量为33mg/100ml,推算发生交通事故时(2024年09月08日21时43分)结果为乙醇(酒精)含量为104.0mg/100ml。
法律责任
范某增醉酒后驾驶粤ND****0号新能源小型轿车上路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已对范某增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同时吊销范某增机动车驾驶证。对范某增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违法行为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二千元的处罚,同时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范某然的违法行为已移交辖区公安派出所处理。
责任编辑:陈赞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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