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报道讯(陈赞亮 报道)2024年,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护民生”为中心,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大、社会舆论关注的违法活动,以重大时间节点为时间轴主线,以重要地域为地域轴主线,以重点消费领域为业务轴主线,组织开展“守护安全”“守护诚信”“守护乡村”“守护家庭”“守护绿色”“守护夕阳”“守护未来”“守护团圆”等八大专项行动,集中力量,重拳出击,严厉查处一批民生领域性质恶劣的违法行为,着力化解和防范市场风险,深入推进扫黑除恶市场流通领域行业整治,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据统计,今年1-8月份,全系统累计立案1923宗,案值17440万元,结案1508宗,罚没金额1552.57万元,移送公安机关案件24宗。
现公布第三批典型案例如下:
1.南海区西樵市场监督管理所查处佛山市禅城区某弈商贸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8月,南海区西樵市场监督管理所根据权利人投诉,依法对佛山市禅城区某弈商贸行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在位于南海区的某仓库内从事瓷砖销售的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在仓库内发现带“(MONALISA)蒙娜丽莎”“馬可波羅”“简一”“GANI”等商标标识的瓷砖产品共2045块和纸包装箱共12700个。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商品的合法来源凭证。经对应商标的权利人现场辨认,上述商品均非权利人生产或者委托他人生产的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核算,当事人经营的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瓷砖违法经营总额为3719336.4元。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已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
2024年8月,南海区西樵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
2.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佛山市某驰贸易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7月 ,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佛山市某驰贸易有限公司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某店铺,从事电助力自行车再制造及销售的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一批带有“Panasonic”“YAMAHA”商标标识的电助力自行车、电机防尘盖、自行车坐垫、自行车锁、电池、标签。当事人并未取得商标注册人的授权,也无法提供相关产品的合法来源凭证。
经松下电器(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日本雅马哈发动机株式会社北京事务所辨认,上述涉案电助力自行车、电机防尘盖、自行车坐垫、自行车锁、电池、标签等均非其生产或者委托他人生产的商品,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初步估计案涉物品的价值超过15万元。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已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
2024年7月,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
3.禅城区祖庙市场监督管理所查处佛山市某吉服饰有限公司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4月,禅城区祖庙市场监督管理所根据权利人投诉,依法对佛山市某吉服饰有限公司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4月初开始生产标有“ZHIZHUXIA·MAN”商标的童装,截至2024年4月24日被查获时止,当事人共生产上述童装482套,每套童服成本为20元,销售标价为38元,尚未售出。当事人无法提供使用上述商标的合法授权凭证。经权利人现场辨认,上述产品均非当事人生产或者委托他人生产的商品。当事人使用的商标与权利人的第6467****号注册商标“ZHI ZHU XIA”构成近似,经核定违法经营额为18316元。
2024年6月,禅城区祖庙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童装482套、罚款27474元的行政处罚。
4.三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毛某某涉嫌生产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案
2024年3月,三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毛某某涉嫌生产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举报人称在网上购买宣传有减肥功效的食品,食用后身体不舒服,举报人现场提供4盒及2袋上述产品,均为白绿胶囊,每盒及每袋大约有30粒。三水区市场监管局将举报人提供的涉案产品中的2盒胶囊及2袋胶囊委托广东中科英睿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验。《检验检测报告》显示上述盒装样品中西布曲明的含量为1.58×107μg/kg。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西布曲明已列入《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西布曲明应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当事人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024年5月,三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
5.顺德区北滘市场监督管理所查处佛山某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擅自出厂、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视机案
2024年1月,顺德区北滘市场监督管理所根据现场检查情况,依法对佛山某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擅自出厂、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视机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生产的电视机并未经过强制性产品认证,即在网店上对外销售。经统计,当事人销售的未经认证的电视机产品货值金额为83757元,违法所得为83757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及《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
2024年7月,顺德区北滘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擅自出厂、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视机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83757元;(二)罚款60000元。
6.顺德区龙江市场监督管理所查处佛山市某涛家具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23年11月,顺德区龙江市场监督管理所根据消费者投诉举报线索,依法对佛山市某涛家具有限公司涉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在京东平台开设网店从事沙发销售的经营活动。某消费者购买沙发后,向京东平台申请售后服务,当事人的客服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上传了《检验报告》(NO:CKJC210624***)。经查询检测机构官网数据,上述编号的检验报告与当事人客服提供的检验报告内容不一致。经调查,当事人客服提供的检验报告,系当事人客服人员将检测机构为他人公司产品出具的《检验报告》进行修改,修改了委托单位、委托地址、规格型号、商标、检验日期、测试样品图片等信息,随后向消费者提供了该份虚假检验报告。当事人向消费者提供虚假的检验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2024年8月,顺德区龙江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伪造检验结果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00元。
7.三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李某某涉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案
2024年4月,三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线索联合佛山市烟草专卖局三水分局、公安部门对李某某涉嫌生产经营假冒品牌的电子烟产品违法行为进行检查。
经查明,李某某伙同其他员工在位于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一鱼塘边铁棚小屋处从事生产加工假冒品牌电子烟的经营活动,生产加工带有“WDG”“MAX G”“COFTY”等商标的电子烟产品以及制造带有“WDG”“MAX G”“COFTY”等商标的标识纸。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注册商标的授权许可文书。在上述场所,发现以下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电子烟825支、商标标识84095张、电子烟外壳、电子杯、烟嘴等电子烟配件22956个、生产制造设备11台、电子烟包装袋60200个、香精原料117.9千克。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经佛山市烟草专卖局三水分局执法人员初步判断,涉案货值约5.78万元,涉嫌侵犯注册商标权的标识达84095张,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
2024年4月,三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当事人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
8.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佛山某元车业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2024年3月,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佛山某元车业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从东莞市某电子有限公司采购后销售给绵阳市经开区某电动车经营部的电动自行车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脚踏骑行能力”“电气装置-短路保护”和“充电器与蓄电池-蓄电池防纂改”共三项不符合GB17761-2018标准要求,依据《四川省2023年电动自行车认证有效性抽查工作实施方案》,判定为不合格。
当事人从东莞市某电子有限公司采购同一生产者、同一标准、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上述电动自行车共7辆,销售标价为每辆740元,采购成本价是每辆580元,上述7辆产品的货值金额是5180元。为了促销和维护合作关系,当事人把4辆产品以每辆460元的价格销售给本次抽检的受检单位,把3辆产品作为样品赠送给云南客户,当事人未获得违法所得。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
2024年6月,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2500元。
9.禅城区张槎市场监督管理所查处佛山市某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普通广告使用易使推销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案
2023年11月,禅城区张槎市场监督管理所根据举报对佛山市某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1月初在其微信小程序首页“某仕舒润养护套”产品的页面宣传上宣传“痛风患者的福音”字样;2023年11月末在其微信小程序“苗十三止痒王”产品的宣传页面上宣传“去肿”“消除炎症”等字样,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证明。上述两款产品不是药品或医疗器械。当事人所使用微信小程序的运作、维护与产品广告设计、制作均由当事人员工负责,未支付费用,无法单独核算微信小程序上广告的设计、制作、发布费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
2024年3月,禅城区张槎市场监督管理所责令当事人立刻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减轻作出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10.高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案
2023年11月,高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3年11月5日,当事人在对高明区某小区的电梯进行维护保养过程中,两名维保人员在未对上述电梯的轿厢内“轿厢停止装置”“轿内报警装置、对讲系统”等维保项目进行维保的情况下,便由邹某填写了放置在轿厢内的维保记录及备查的《半月维护保养记录》,维保项目均打钩标示为“本次符合要求”。另外,邹某在填写《半月维护保养记录》的过程中,代替小区物业的黄某(安全管理人员)在“使用单位意见”写“已阅”和在“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处代签署了黄某的名字。
2024年1月,高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00元。
责任编辑:陈顺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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