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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社部门发布四类欠薪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8-29 11:17:05 来源:中国报道

中国报道讯(陈赞亮 报道)2024年上半年,广州市人社部门共检查用人单位38986户,为约5.28万名劳动者追发工资等待遇约3.95亿元。向公安机关移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20件;向社会公布19家用人单位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向“信用广州”平台推送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12户。

广州市创新源头治理欠薪措施,强化劳动监察执法办案,推动根治欠薪工作纳入综合网格工作内容,推广使用根治欠薪“码”上办平台,快速将欠薪线索吸附在本地,化解在属地。

为充分发挥案件警示震慑作用,广州市人社局选取近一年查处的欠薪违法行为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行政处罚

案例一 四川某建筑有限公司因欠薪拒不改正被行政处罚案

2024年1月8日,广州市增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群众投诉,反映四川某建筑有限公司拖欠增城区荔城街某工程项目工人工资问题。经查,四川某建筑有限公司拖欠该工程项目闫某某等18名劳动者工资合计494368元。2024年2月2日,广州市增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该公司作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支付工人工资,该公司逾期未支付。2024年4月12日,广州市增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该公司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该公司支付闫某某等18名工人工资494368元。同时,对该公司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案例二 广州番禺某服务有限公司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案

2023年8月7日,广州市番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日常巡视检查中发现广州番禺区某服务有限公司存在拖欠工资问题。经查,该公司拖欠13名农民工2023年2月至2023年6月工资共计675983.4元。2023年9月15日,广州市番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向该公司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该公司逾期未整改。2023年12月6日,广州市番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该公司发出《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决定书》,依法将该单位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法条链接:

《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支付工资,逾期未支付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列入决定,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下简称当事人)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一)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二)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对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当事人,由相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三、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三 广州某家具有限公司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案

2024年1月2日,广州市花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反映广州某家具有限公司存在欠薪问题。经查,该公司拖欠33名劳动者2023年1月至12月工资共计71.6244万元。2024年1月15日,广州市花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该公司逾期未履行;在此期间,广州市花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书面、电话、短信、网上公告等方式通知实际经营人何某配合解决问题,但其一直处于失联状态,无法处理欠薪问题,属于欠薪逃匿的情形。2024年1月19日,广州市花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法条链接: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条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过程中,发现涉案人员有拒绝调查、逃匿或者转移、隐藏、销毁证据等行为,依法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调查,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有关行为涉嫌犯罪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四、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四 陈某因逃匿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被判处刑罚案

2023年2月22日,广州市白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白云区公安分局移送陈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后经区公安分局审核后,由案发地白云区公安分局嘉禾派出所对该案立案侦查。经侦查,陈某(男,四川人)有重大作案嫌疑,被列为全国在逃人员。2023年7月9日11时许在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将嫌疑人陈某抓获,2023年7月14日将嫌疑人陈某押解回穗做进一步调查。2023年8月1日,陈某被批准逮捕;2023年9月25日被提起公诉;2023年11月14日陈某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责任编辑:陈顺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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