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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曝光丨汕尾交警曝光高风险运输企业、典型事故案例、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人员

发布时间:2024-08-05 17:41:04 来源:汕尾交警

原标题:五大曝光丨汕尾交警曝光高风险运输企业、典型事故案例、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人员

为做好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安全警示教育工作,有效治理人、车、路、企交通安全隐患,全面稳定道路交通安全形势,进一步提高广大道路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法治意识、文明意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广大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汕尾交警持续开展“五大曝光”行动,现将辖区高风险运输企业、典型事故案例、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人员名单予以曝光,请各位驾驶人谨慎驾驶、安全出行。

高风险运输企业

为加强重点运输企业交通安全源头治理,防范化解交通安全风险隐患,增强企业安全生产意识,督促企业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全面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现对我市高风险重点运输企业进行曝光。

高风险运输企业是指道路运输企业名下机动车存在逾期未检验、达到报废标准车辆、3条及以上违法和违法总量较高、有责或死亡事故等情形;企业备案驾驶人存在逾期未审验、逾期未换证、驾驶证超过12分、酒驾醉驾等高危违法行为的企业。这类企业在从事交通运输工作中存在易发高发交通事故的风险隐患。

典型事故案例

夏季降雨恶劣天气增多,对高速公路的行车安全造成了一定的影响,雨天轻打方向、谨慎慢行,正确操作能安全避险,有的驾驶员在恶劣天气行车时,操作不当导致了事故的发生。下面曝光近期汕尾高速公路路段,驾驶员因雨天路滑操作不当,造成车辆失控碰撞护栏的两起典型事故案例。

案例1

2024年06月12日,彭某驾驶车牌号为粤B8***F小型汽车沿甬莞高速公路自东向西行驶,12时许途经汕尾路段1276km+500m时遇雨天路滑操作不当,致使车辆碰撞护栏,造成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因车上驾乘人员均有按规定系好安全带,事故中无人员受伤。当事人彭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例2

2024年07月28日,赖某驾驶车牌号为粤VD***3小型汽车沿沈海高速公路自东向西行驶,12时30分许途经汕尾路段K2709公里处时遇雨天路滑操作不当,致使车辆碰撞中央隔离护栏,造成车辆和护栏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因车上驾乘人员均有按规定系好安全带,事故中无人员受伤。当事人赖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

夏季雨天较多,驾驶员行经高速公路时,请将车速保持在可控范围,防止发生侧滑、追尾、翻车等事故,并牢记“降速、控距、亮尾”以及全员系好安全带!

7月份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人员

汕尾交警对7月份因醉酒驾驶、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驾驶报废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等违法被吊销驾驶证的80名驾驶人和被终身禁驾吊销驾驶证的2名驾驶人进行曝光,希望广大驾驶人引以为戒,牢记交通安全,守法驾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来源:汕尾交警

 

责任编辑:陈赞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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