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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布一批涉燃气产品质量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7-05 00:39:16 来源:中国报道

中国报道讯(陈伟赞 编辑陈若欣 报道)燃气产品质量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近日,广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一批涉燃气产品质量典型案例。

根据线索,增城区市场监管局核查发现,当事人于2023年生产销售了3台不合格商用燃气炒菜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2024年1月,增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300元、没收违法所得1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某百货店销售不合格产品案

海珠区市场监管局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减压阀、双咀减压阀和延长线插座不符合产品标准要求,经检验产品不合格。当事人的相关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2024年4月,海珠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减压阀、双咀减压阀共6件、没收违法所得51元以及罚款人民币95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家用燃气灶案

黄埔区市场监管局委托广东质检院对当事人销售的家用燃气灶进行抽检。经检验,被抽样产品被判定为严重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2024年2月,黄埔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18.9元、罚款6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某店销售不合格产品案

荔湾区市场监管局委托广州质检院对当事人销售的减压阀、家用燃气灶具进行抽检。经检验,被抽样产品被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2024年4月,荔湾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减压阀1个、没收涉案家用燃气灶具1台、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某商店销售不合格家用燃气具配件案

天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调压器进行抽检。经检验,当事人销售的三款调压器抽样检验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2024年1月,天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调压器23个、罚款1248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新雅某商店销售不合格家用燃气灶案

花都区市场监管局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待销5台家用燃气灶无“3C(强制性认证)”且未设置熄火保护装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及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4年2月,花都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家用燃气灶5台、罚款885.5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某烘焙设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案

广州市市场监管局委托广州质检院对当事人生产的商用电烤箱、燃气食品烘箱进行抽检。经检验,被抽样产品被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2024年1月,花都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的商用电烤箱3台和燃气食品烘箱1台、罚款858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某厨具设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燃气炉案

广州市市场监管局委托广东质检院对当事人生产的燃气扒炉进行抽检。经检验,被抽样产品被判定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2024年4月,花都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燃气扒炉10台和违法所得300元、罚款77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

某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燃气烧烤炉案

广州市市场监管局委托广东质检院对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商用燃气烧烤炉进行抽检。经检验,被抽样产品被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2024年4月,花都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商用燃气烧烤炉4台、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

广州某商业有限公司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燃气热水器案

从化区市场监管局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燃气热水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2024年1月,从化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燃气热水器,并处罚款419.4元的行政处罚。(供稿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黄楚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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