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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闹离婚均不肯抚养孩子,法院:不准离!

发布时间:2024-06-01 10:11:31 来源:中国报道

中国报道讯(黄楚芳 通讯员陈栩彤)“上学的时候跟外婆在一起,周末就去找爸爸。我想妈妈……”庭审时,11岁的小明真诚地向法官说道。

原来早在五年前,小明的父母就因感情不和开始分居。近日,女方提起离婚诉讼,男方表示同意离婚。一般的离婚案件中,都是父母双方为争夺孩子的抚养权闹得不可开交,但该案却恰恰相反,原、被告均不愿直接抚养孩子,导致孩子成为这场失败婚姻中的受害者。

在父母分居的五年间,小明的生活按部就班,放学后自行前往学校附近的接送站做作业,晚上9点外婆把他接回家。而小明妈妈平时在外地务工,无法在莞在家陪伴小明生活。到了周末,小明爸爸则把他接到工厂宿舍团聚。

“我一直在外省打工,赚的也不多,小孩平时跟外婆相处时也时常争吵。”小明母亲以经济能力有限并且日常无法陪伴孩子为由拒绝直接抚养小明。

“我同意离,但是除了小明,我还有和前妻婚生的两个孩子要抚养,而且我平日都要在厂里,实在没时间没精力!”小明父亲表明自己也有难处,没办法直接抚养。

为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东莞第一法院家事审判团队承办法官李春嫦组织小明父母先召开第一次庭审,就子女抚养问题进行调查、调解,父母双方均认为自己能力有限无法单方面直接抚养孩子,初次协商无果。

李春嫦眼看小明父母双方态度依旧,仅仅靠开庭调解无法与原、被告双方建立更进一步的信任关系,于是运用与妇联、教育、宣传等部门联动调解家事纠纷的有效机制和丰富经验,当即联系镇街妇联组织,到小明家里向其外婆了解情况,并将该案庭审以巡回审判的形式带到当事人身边,在庭审中协同妇联组织开展调解。

介于原、被告双方感情早已破裂、分居多年,李春嫦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劝导原、被告应重视孩子的成长与心理健康,应尽父母的抚养和教育责任,并当庭向双方送达《关爱未成年人提示》。

“如若由他妈妈直接抚养,我同意按每月至少15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经过第二次巡回审判调解,小明父亲表示愿意支付抚养费。

“我不仅仅是经济原因,我更没时间陪孩子啊!”可是,女方依旧拒绝。

经多番对小明父母教育无果,李春嫦考虑到小明正处于身心成长的关键时期,需要夫妻双方共同悉心教养,故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离婚诉请。

判决作出后,李春嫦依然对夫妻两人进行教育与劝说,两人初步达成了共同抚养的共识,以减少对小明的伤害。

“尽管案件已作出判决,但是我会一直跟踪小明的情况。”李春嫦说道。

法官说法

父母有抚养、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即使离婚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不依法履行义务的,将承担法律责任。如果父母不能给予足够的关心、关爱、陪护和疏导,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会受到伤害,成长可能受到影响,严重时甚至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或者遭受不法侵害。父母双方的婚姻自由应受伦理道德和公序良俗的约束,在未能妥善保障离婚后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暂不赋予其离婚自由的权利。

责任编辑:陈伟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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