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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查非法取水!东莞东城开展“综合查一次”行动

发布时间:2024-05-28 08:20:46 来源:中国报道

中国报道讯(黄楚芳 报道)近日,由东莞东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委员会统筹,组织综合行政执法办、农林水务局、水务工程运营中心、河长办等相关部门,对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行为开展“综合查一次”行动。先后对同沙生态公园、东莞运河下桥段、黄沙南路黄沙河、光明鱼塘、翠峰路鱼塘、桑园鱼塘、世博北地块水池等7个非法取水隐患高发区域进行重点排查。

通过实地走访、调查取证等方式,发现个别企业存在擅自取水行为,综合行政执法办当即依法对相关违法主体进行立案调查。行动不仅有效打击非法取水行为,提高用水单位、社区居民对水资源保护的认识,还强化了部门的协调联动,形成整治合力,确保辖区水资源得到合理保护和利用。

什么是“综合查一次”

“综合查一次”是通过发挥综合行政执法委员会统筹协调作用,按照“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原则,聚焦社会民生热点、行业经营特点,实施跨部门联合执法,着力提高依法行政效能,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据了解,今年以来,综合行政执法委员会共组织13个部门开展了涉及文化、农业、教育、印刷、水务等5个领域联合执法行动28次。

接下来,综合行政执法委员会将继续发挥统筹抓总、协同联动作用,在更多领域推行“综合查一次”,为实现信息即时共享、行政效能提升、营商环境优化、市场活力激发提供有力支撑。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 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供稿/供图东城宣教办)

责任编辑:陈伟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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