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稳定居住就业入户事项调整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佛山市为深化佛山市户籍制度改革,有序推进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更好地促进佛山市人口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就佛山市稳定居住就业入户事项调整如下:
佛山市一、在佛山市持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或在佛山市合法稳定就业满3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或连续经商满3年,可互补叠加)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非佛山市户籍人员,可以申请入户,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佛山市二、在佛山市高明区办理居住登记且连续居住半年以上,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非佛山市户籍人员,可以在该区申请入户,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佛山市各区人民政府、市相关职能部门要深化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同推进,扎实推进户籍政策落地;要结合各自职能,抓紧制定具体配套措施,加强教育服务、就业创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等方面服务保障;公安部门负责做好入户办理和监督管理工作,对不符合入户条件或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不予办理。
本通知自2024年5月13日起施行。《佛山市公安局关于调整部分区域稳定居住就业入户政策的通知》(佛公通〔2023〕187号)同时废止。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13 日
责任编辑:陈赞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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