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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多名房东违规加收电费被罚款!

发布时间:2024-04-17 10:41:12 来源:中国报道

中国报道讯(陈赞亮 编辑陈若欣 报道)4月16日,从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自《广州市供用电条例》实施以来,全市市场监管部门积极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属地镇街强化政策法规宣贯和价格提醒告诫,加强对各类电费收费主体的检查、指导,依法对违规加价收取电费行为予以查处。

为发挥典型案例的评价、指引功能和警示教育作用,进一步督促各电费收费主体加强价格自律,规范电费收费行为,现公布一批违规加价收取电费典型案例如下:

天河区文冲坦工业区

某公寓加价收取电费案

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天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文冲坦工业区内某公寓管理者潘某某,于2023年5月至7月期间,按1.6元/度的收费标准收取公寓住户电费,违反了《广州市供用电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3年8月29日,天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13640.8元的行政处罚。

白云区新市西街

某出租屋加价收取电费案

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白云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白云区新市西街某出租屋管理者梁某某,于2023年5月至6月期间按1.5元/度的收费标准收取租户电费,违反了《广州市供用电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

复查发现,当事人2023年7月按电费单价0.6元/度、电力设备损耗及维护等费用0.9元/度收取,实际电费收费标准仍为1.5元/度。

2023年10月12日,白云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3238元的行政处罚。

增城区新塘镇新墩村东大街

某出租屋加价收取电费案

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增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增城区新塘镇新墩村东大街某出租屋管理者罗某某,于2023年5月至8月期间按1.3至1.5元/度不等的收费标准收取租户电费,违反了《广州市供用电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

复查发现,当事人按照0.89元/度的电价收取租户电费,并按用电量收取0.41元/度至0.61元/度不等的综合管理费,实际电费收费标准仍为1.3元/度至1.5元/度。

2024年3月7日,增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20458元,以及没收违法所得12786.26元的行政处罚。

天河区石牌村逢源大街

某出租屋加价收取电费案

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天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天河区石牌村逢源大街某出租屋房东曹某某,于2023年5月至2023年7月期间按1.5元/度的收费标准收取租户电费,违反了《广州市供用电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3年10月13日,天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7286.55元的行政处罚。

白云区萧岗村怀安里二巷

某出租屋加价收取电费案

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白云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白云区萧岗村怀安里二巷某出租屋管理者江某某,于2023年5月至9月期间按电费0.65元/度、电损0.85元/度,即实际电价1.5元/度的标准向租客收取电费,违反了《广州市供用电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4年1月19日,白云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1130元的行政处罚。

增城区新塘镇新星直街

某公寓加价收取电费案

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增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增城区新塘镇新星直街某公寓房东黎某某,于2023年5月至9月期间按1.3元/度的标准收取公寓租客电费,违反了《广州市供用电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

复查发现,当事人对部分租客按照0.88元/度收取转供电电费,同时在上述电价基础上按用电量加价收取维护费,实际电费收费标准仍为1.3元/度。

2024年3月11日,增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10360.86元,以及没收违法所得3860.54元的行政处罚。

天河区珠村东横路一巷

某公寓加价收取电费案

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天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天河区珠村东横五路一巷某公寓管理者邹某某,于2023年7月期间按1.5元/度的收费标准收取租户电费,违反了《广州市供用电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3年11月3日,天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12613.84元的行政处罚。

天河区广汕二路

某农贸市场管理方加价收取电费案

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天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广州市和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至2023年9月间,在收取广汕二路某农贸市场第二、三层经营户电费时,以用电量为基数计加收设施服务费。

当事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州市供用电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3月4日,天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48273.65元的行政处罚。(供稿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陈伟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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