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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30万元!第一法院首次对破产管理人进行司法处罚

发布时间:2024-04-16 10:13:53 来源:中国报道

中国报道讯(黄楚芳 通讯员安燕玲 胡敏怡)近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对东莞某科技公司破产案件管理人作出了罚款决定书,对担任管理人的某律师事务所在履职过程中出现的不当履职行为,处罚30万元。

2022年1月13日,东莞第一法院民五庭受理东莞某科技公司的破产清算案件,并通过摇珠依法指定某律师事务所作为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该管理人未依法及时确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所确定的债权,无视担保债权人要求,未及时处置担保财产,涉嫌违反职业道德风险。同时,其作为一级管理人缺乏相应的专业能力和水平,提交的财产分配方案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导致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后被法院依法撤销。

该案承办法官安燕玲表示,该管理人上述不当履职行为导致担保债权人多次向法院投诉,法院依法对其作出警示后,其态度仍极不端正,拒不接受法院批评、监督和指导,拒不改正错误行为,故法院依法出具罚款决定书,对该管理人罚款30万元。其后该管理人提起复议,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复议决定,驳回管理人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据悉,此次处罚是东莞第一法院首次对破产管理人进行司法处罚,对破产管理人起到了警示和震慑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若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官安燕玲提醒道,破产管理人应始终树立管理人责任意识,在法院的监督下严格依法执行职务,忠实履行管理义务。

下一步,东莞第一法院将进一步加大对破产管理人的履职监督,建立与管理人规范履职相适应的考核评价机制,推动破产审判规划化建设,确保破产审判案件公正高效,助力东莞营商环境不断优化。  

责任编辑:陈伟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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