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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一侵害知识产权案件  被告妨碍诉讼被罚款20万元

发布时间:2024-04-11 14:55:33 来源:中国报道

中国报道讯(黄楚芳 通讯员刘伟乐)在诉讼中,当事人抱着侥幸心理,为达非法目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伪造证据、作虚假陈述,非但难以“胜诉”,还有可能收到“罚单”。近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被告广州某化妆品公司因伪造证据,故意作虚假陈述,严重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被依法处以20万元罚款。

网红牙膏设计陷抄袭

深圳某科技公司是一家口腔护理类产品研发企业,创立多个网红畅销品牌牙膏、漱口水等产品,并对产品包装设计进行了作品著作权登记。深圳某科技公司发现,广州某化妆品公司生产的某益生菌牙膏,使用的包装设计与其同类益生菌牙膏十分近似,且在该广州公司自营1688店铺、天猫店铺,以及全网各个电商平台上的众多零售商家出售,销量较大,被诉商品评价中不乏消费者评价“高仿”“不是正品XX牙膏”等,深圳某科技公司认为侵犯其著作权。广州某化妆品公司则称被诉牙膏的包装设计系其自行创作,且创作完成日期和首次发表日期均早于深圳某科技公司主张的权属作品,不排除抄袭方是深圳公司。

哪方“证据”在说谎?

深圳某科技公司和广州某化妆品公司均提交了作品创作底稿和首次发表的证据。某科技公司举证其牙膏最早于2022年3月18日在其天猫旗舰店交易成功,相应设计作品亦同步公开发表。而某化妆品公司一开始声称被诉牙膏于2022年3月28日在其天猫店上架销售,之后又举证提交了被诉商品的两个销售链接截图,显示创建时间分别为2022年3月12日、2022年3月28日。对此,某科技公司提出异议,表示天猫平台上的商品链接,除商品ID、交易快照不能修改外,其他如产品图片、产品名称等信息均可通过商家后台任意编辑修改。

为查明有关情况,东莞第一法院根据某化妆品公司证据显示的商品ID向天猫平台服务商发函调查核实,复函证实某化妆品公司提交的所谓创建时间2022年3月12日的被诉商品链接,真实创建时间为2023年3月1日。

庭审时,承办法官告知某化妆品公司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相关法律规定,希望其能如实陈述被诉牙膏的首次发表时间,并要求现场线上展示证据页面。该公司表示无法当庭展示,但仍坚称被诉牙膏包装设计作品首次发表时间为2022年3月12日。直到承办法官出示天猫平台服务商的复函,某化妆品公司才改变态度,表示庭后核实再答复法庭。

庭后,某化妆品公司书面回复法庭,终于承认该证据系其伪造,请求法庭原谅。承办法官传唤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某本人到庭,再次向其公司强调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叶某表示除了该份证据系伪造外,保证其他证据均系真实,并再次重申被诉牙膏包装设计首次发表时间为2022年3月28日。

多次弄虚作假终被罚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东莞第一法院再次向天猫平台服务商发函调查核实某化妆品公司提交的另一个创建时间为2022年3月28日的被诉商品链接的真实性,反馈回函显示创建时间确系真实,但商品名称显示系某牙刷商品销售链接,与某化妆品公司举证的网页截图中显示的牙膏商品名称完全不符,证实此条销售链接信息截图又系伪造。

东莞第一法院审理认为,某化妆品公司多次向法庭提交其伪造的虚假证据,并在法庭多次告知妨碍诉讼法律后果的情况下,屡教不改,仍未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其行为违背了民事诉讼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严重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遂依法对其处于20万元罚款,以示惩戒。

法官说法

东莞第一法院法官吴丹提醒,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绝非儿戏,当事人在参与诉讼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陈述相应事实,依法全面、正确、诚实地提供证据。当事人向法庭撒谎、欺骗法官的行为既是对法律的蔑视,也是对诚实信用的践踏。如果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枉顾事实,伪造证据,作虚假陈述、妨害司法秩序,挑战司法权威,最终只能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人民法院对妨害诉讼的行为将采取“零容忍”态度,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何心存侥幸去触碰法律红线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劝告大家应诚信诉讼,切莫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责任编辑:陈伟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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