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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海丰县严肃查处一起诬告陷害行为

发布时间:2019-03-01 11:21:13 来源:中国报道

中国报道讯(陈伟深 通讯员 海公宣 报道)据海丰县人民法院消息,2018年8月31日,经海丰县人民法院判决,简祥彬因无视国家法律,捏造犯罪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发布虚假信息诽谤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简祥彬,男,53岁,海丰县梅陇镇梅陇村委村民。自2008年以来,简祥彬多次通过电话、信件等方式,向中央、省、市、县纪委和省、市、县检察机关以及信访部门实名举报、控告海丰县梅陇镇及村多名干部与县国土局原局长吴某等人,反映上述人员在1992年至2008年期间征用梅陇村委各生产队集体土地过程中,低征高卖、从中牟利、贪污卖地款等问题。县纪检监察机关和县检察机关、县国土局等有关部门对简祥彬反映的问题高度重视,认真核查。经查,简祥彬所反映的问题均查无实据。在调查部门明确回复反映人调查结果后,简祥彬仍然就同一事实继续捏造虚假信息,向上级相关部门实名举报、控告,并在互联网新浪微博、汕尾市民网、天涯等网站发帖举报,散布谣言,企图使上述被反映人受到党纪国法追究,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多名被反映人的名誉和身心健康,对梅陇镇党委政府和梅陇村委的相关工作带来一定的困扰,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县委主要领导对简祥彬涉嫌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多名领导干部和村委干部的行为高度重视,责成县纪委监委和县公安局联合开展调查。经查明,简祥彬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4条、第246条、第243条之规定,涉嫌敲诈勒索罪、诬告陷害罪、诽谤罪。2017年6月19日,县公安局对简祥彬立案侦查,6月21日对其执行刑事拘留;2017年7月28日,海丰县人民检察院对简祥彬批准逮捕,并于2018年3月2日将其移送海丰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上世纪九十年代,海丰县梅陇镇党委政府积极响应县委、县政府的号召,大力实施“工业强镇”战略,期间受县政府委托按程序在梅陇村委等地开展征地工作,招商引资,发展工业,在镇、村两级干部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较大的成效,社会经济和城镇建设长足发展。简祥彬作为海丰县梅陇镇梅陇村委的一名村民,本应为家乡的发展感到欣喜和自豪,但恰恰相反,他为了一己私利,诬告陷害他人,玩火自焚,触犯了法律底线,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厉制裁。

反腐败斗争离不开人民群众的大力支持和参与,广大群众热烈响应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伟大战略举措号召,依法行使监督权利,积极反映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线索,为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不可忽视的是,也有一些别有用心者,故意捏造“问题线索”,歪曲事实,利用信访举报渠道打击报复、诬告陷害敢于担当、勇于负责、善于作为的干事创业者,伤害了一些担当负责的党员干部,影响了海丰县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诬告陷害不仅是歪风邪气,更触碰了纪法底线。为此,海丰县纪检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将坚决对一切诬告陷害行为亮剑出击,依纪依法从严查处,释放出“让诬告者付出代价”的强烈信号,切实保护党员干部正当权益和干事创业的积极性,维护好海丰的政治生态。

责任编辑:陈伟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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