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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深入贯彻落实《地名管理条例》全面推进地名管理服务高质量发展

发布时间:2023-12-07 14:52:51 来源:中国报道

中国报道讯(陈赞亮 通讯员李国全 徐洁莹)日前,广州市民政局组织召开全市地名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第一次会议,市发展改革委等20个成员单位及各区民政局相关负责人参加会议。会议通报了《地名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广州市地名管理的主要工作情况,对地名管理政策法规进行了培训宣讲,对下一阶段工作任务进行了部署。各与会单位结合部门职能和工作实际作了交流发言。

据了解,自2022年5月新修订的《地名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广州市民政局作为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地名管理条例》,根据地名管理的新形式、新任务、新要求,多点发力、多措并举,在理顺地名管理体制机制、开展乡村地名服务、地名备案公告、地名文化保护、地名信息化建设、标准地名使用等几方面下功夫、求突破、见成效,全面推进广州地名管理服务高质量发展。

建立市地名管理工作协调机制。2023年1月,经市政府批准,广州市民政局牵头建立了由20个市政府工作部门(单位)和11个区政府为成员单位的市地名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强化会议协商、宣传工作、情况通报、信息共享、监督执法、督察督办等六项工作机制,目的是形成部门工作合力,充分发挥地名管理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作用。

完成部分地名审批职能调整。2022年6月1日,市民政局将“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审批职能正式移交市住建局,建立线上工作对接和意见反馈机制,与市住建局及市房地产行业协会开展线上专题培训,并发布《地名申报与许可“十问十答”》,以问答的形式就企业和公众比较关心的地名命名(更名)申请业务专题进行政策解读,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提升地名审核工作效能。对广州市地名综合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升级改造,与广州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实现对接,进一步简化了申请地名行政许可事项的材料,将出件形式从纸质批复调整为电子证照,通过调用电子证照及市多规合一平台、时空云平台的数据,实现地名申报全流程网上办理,加强了网办系统的便利性、安全性,极大提高审核工作效能,方便群众办事。

建立全市地名备案公告机制。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和民政部《地名备案公告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市民政局印发《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地名备案工作的通知》和相关工作指引,建立全市统一的地名备案公告制度,指导有关地名审批部门按工作制度开展备案。在市民政局公众网设置地名公告专栏,定期向社会发布新批准的地名。截止2023年11月24日,已按要求通过中国·国家地名信息库完成地名备案公告318宗、968个,同时在市民政局公众网发布地名公告12期。

修订规范性文件《广州市地铁车站命名规则》。市民政局立足原文件的原有结构和条款,以问题为导向,注重可操作性,针对地铁车站命名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总结近年车站命名工作经验,对一些条款进行细化,适当增加部分内容,使原有条款的表述更加精准、便于理解、利于操作,避免引起歧义。同时增加地铁车站命名应保护利用老地名、传承地名文化等内容,更有利于在地铁车站命名中挖掘使用广州老地名。

保护传承地名文化。市民政局通过开设“羊城百地名”“广州地名的100个为什么”“广州地名有段古”等专栏,介绍老地名200多个,宣传地名文化,普及地名常识,讲述地名背后深藏的故事,使公众通过地名更好地了解广州、熟悉广州、热爱广州。组织编纂《广州市地名保护名录》共10类1000个地名,印发《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在地名审核工作中加强老地名保护利用的通知》,要求在地名申请和审核中不得随意更改老地名,地名命名优先挖掘使用老地名。

开展乡村著名行动。在全国“深化乡村地名服务 点亮美好家园”试点工作中,市民政局圆满完成了试点工作任务。民政部对该试点工作经验和成效给予充分肯定,认为广州民政部门推动“乡村著名行动”扎实有效,要求各地学习推广南沙区乡村地名试点工作经验。在总结梳理南沙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市民政局在全市接续开展“提升地名管理服务水平 助力绿美乡村建设”专项行动,召开专项行动部署会,印发工作方案,组织各区民政局到南沙区学习调研,指导各区扎实推进乡村地名专项行动。

背景资料: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有关情况

新修订的《地名管理条例》共7章44条,对地名管理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进一步提升了地名管理法治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为推进新时代地名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一是提升了对地名管理的定位。《条例》规定,地名管理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团结,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传承发展中华优秀文化,地名应当保持相对稳定。这表明地名管理工作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政策性,同时也充分体现了加强地名管理的重要意义。二是明确了地名管理的范围。《条例》对地名管理对象进行了清晰界定,列出了8类纳入管理范围的地名类型:自然地理实体;行政区划;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城市公园、自然保护地;街路巷;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其他地理实体。三是加强了命名更名管理。《条例》规定,地名命名应当含义明确、健康,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一般不以人名、国家领导人名字、外国人名地名、企业名称或商标名称作地名,同时也规定了上述8类地名的批准机关和备案权限,进一步理顺了地名管理机制。四是规范了标准地名使用。《条例》规定标准地名的用字、读音、拼写等应当符合规范,明确了标准地名的使用范围、地名标志管理要求、标准地址编制等具体内容。五是规范了管理程序。《条例》规定了地名命名、更名的程序,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综合考虑社会影响、专业性、技术性以及与群众生活的密切程度等因素,组织开展综合评估、专家论证、征求意见并提交相关报告,对防止地名命名、更名中的“任性”发挥了重要作用。六是强调了对优秀传统地名文化的保护。《条例》规定,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体现中华历史文脉的地名,一般不得更名;加强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将符合条件的地名文化遗产依法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范围。

责任编辑:陈顺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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