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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出台优化措施助力产业转型升级基地招商

发布时间:2023-11-23 11:46:01 来源:中国报道

中国报道讯(黄楚芳 报道)11月22日,从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获悉,《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市产业转型升级基地管理工作有关规定》(以下简称《有关规定》)正式印发。

据了解,《有关规定》延续了2022年的短期纾困政策,进一步明晰和规范基地相关监管运营。主要从基地资格认定、企业入驻审批、产权分割销售、不动产权证办理、完善后续监管、处理历史遗留以及其他补充事项等方面延续和优化原政策内容。

放宽准入条件,助力基地招商引资

《有关规定》提到,经过改革开放几十年的开发利用,东莞可利用土地资源趋紧,为此,自2013年起,东莞陆续出台多项产业转型升级基地相关政策。其中,产业转型升级基地的认定,在创新产业空间开发利用、集聚产业创新资源、推动产城融合发展等方面做出了有益的探索。

截至目前,东莞全市共认定了9个产业转型升级基地。鉴于产业转型升级基地相关政策实施期届满,东莞市工信局出台《有关规定》,旨在进一步强化基地监管工作,持续引导项目规范运营,优化产业转型升级基地管理服务,加大基地招商引资扶持力度,继续助力地方经济发展。

据介绍,截至目前,东莞已推动凤岗天安数码城和凤岗都市智谷两个基地整体达标办证,累计共400家企业(其中规上企业70家)符合办证条件,涉及590个单位;同时协助其他未整体达标的产业转型升级基地共68家企业办理不动产权证,其中规上企业63家。但是,当前东莞工业经济下行压力大,园区招商困难重重,放宽准入条件已成为各方共识。因此,通过出台优化基地管理政策来延续好的做法成为必要。

比如,原有政策规定税收贡献标准“入驻企业税收贡献达到连续两年平均税收不低于1000元/平方米”,办理条件门槛过高。新政策通过解决一部分优质企业办证问题,将有利于增强基地入驻企业办证信心,引导一批企业上规纳统并逐步达标办证,缓解产业转型升级基地企业融资难题,促进基地良性发展。同时,直接办证将有效吸引一批专精特新企业、优质潜力企业等入驻基地,购买厂房,扎根发展,有利于基地招商引资。

基地资格认定要求

《有关规定》提出,不再新增认定产业转型升级基地。原有的产业转型升级基地资格不得擅自转让,如确需转让基地开发运营资格的,须由属地镇人民政府提出变更开发主体申请,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审定同意后方可延续其已认定的基地资格。

分类开展企业入驻审批

《有关规定》要求,以租赁方式入驻基地的企业,由产业转型升级基地开发企业自主决定,但须将企业进驻信息及时在企莞家平台线上录入,并每季度集中报属地镇人民政府备案。以购买产业用房方式入驻基地的企业,须按照基地开发企业初审、属地镇人民政府履行审核责任、市产管办综合协调组备案等相关程序要求办理入驻审批。

产权分割销售

《有关规定》提到,产业转型升级基地项目用房分为产业用房和配套用房。其中,配套用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项目计容建筑面积的15%,独立占地的项目配套用房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鼓励将产业转型升级基地项目配套宿舍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

产业转型升级基地产业用房允许分拆进行产权登记、销售、转让、出租。其可分割转让部分的建筑面积应当经实地测量,并用表单形式列明各个可分割转让部分的地址门牌号(包括幢号、层数、房间号)、建筑面积及套内面积等,可分割转让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产业用房总建筑面积的80%。配套用房不得进行产权分割、出售、转让。

《有关规定》要求,产业转型升级基地产业用房原则上执行现房销售方式,并依据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划核准文件,按照房屋基本单元(每个基本单元面积不得少于300平方米)进行分割销售。

不动产权证办理

《有关规定》提出,在基地内注册成立独立法人且实际进驻基地开展经营活动并满足税收贡献标准的企业,可申请办理所购买产业用房的不动产权证。办理不动产权证可分为“个别达标、个别办证”“部分达标、同比办证”“整体达标、整体办证”等三种办证方式。其中,个别达标、个别办证。优质企业直接办证。倍增企业(包括“倍增计划”试点企业及协同倍增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包括国家、省、市级专精特新企业)、规上企业(包括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准予直接申请办理所购买产业用房的不动产权证,不再设置税收贡献等指标限制。

部分达标、同比办证。每年根据产业转型升级基地最近连续两年税收贡献情况,计算一次当期实际可办证面积指标。整体达标、整体办证。当基地整体达到最近连续两年平均税收不低于100万元/亩,则准予该基地所有可售产业用房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

提出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

《有关规定》还提出了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其中,对2019年9月2日前已入驻基地并签订产业用房买卖合同的企业,对产业用房购买主体(含市外企业,目前已在基地注册成立独立法人)与实际注册并入驻的经营主体不一致,经所属镇街确认两者属于关联企业的,在符合办证考核条件前提下,准予其以备案的产业用房购买主体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

对经营不善难以为继或严重失信的产业转型升级基地,可由市属国有综合产业平台公司按产业转型升级基地《项目供地协议》或《项目投资协议》中“土地及物业回购”的相关条款回购盘活利用。对无相关条款约定的,由属地镇人民政府与产业转型升级基地开发主体参照最新《东莞市招商引资项目投资协议范本(修订版)》中关于“项目回购”的相关条款签订补充协议,由市属国有综合产业平台公司回购盘活利用。(供稿单位: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责任编辑:陈伟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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