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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河湖纳入监督检查 助力建设幸福河湖

发布时间:2023-11-07 12:19:30 来源:中国报道

中国报道讯(陈赞亮 报道)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河湖长制的决策部署,规范河湖监督检查工作,督促各级河湖长和河湖管理有关部门履职尽责,全面强化河湖管理,11月7日,广州市第一总河长、市委书记郭永航和市总河长、代市长孙志洋共同签署广州市2023第1号总河长令——《广州市河湖长制监督检查办法》,全市1718条(骨干河流30条、河涌1688条)河湖将全面纳入河湖长制监督检查机制,助力建设幸福河湖。

南岗河。(通讯员供图)

《广州市河湖长制监督检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河湖长制监督检查的适用范围、实施原则、实施主体、监督检查内容、监督检查方式与程序、问题分类与处理、责任追究等内容,为促进各级河湖长和河湖管理部门履职尽责,加强对河湖长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进一步提高河湖管理保护水平,推动河湖面貌持续改善,维护河湖功能永续利用贡献力量。

车陂涌。(通讯员供图)

在检查主体方面,广州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广州市领导小组”)组织领导河湖长制监督检查工作。广州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广州市河长办”)负责具体实施,组织广州市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开展河湖长制监督检查工作。

河湖长制监督检查内容则包括河湖长制体系建立及运行情况、河湖长履职情况、河湖长制任务实施情况、河湖管理保护成效等;检查方式主要采取日常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方式,并按照“查、认、改、责”四个环节开展,实行闭环管理。

问题分类与处理方面,河湖长制监督检查工作发现的问题,《办法》提出按照严重程度分为一般问题、较严重问题和重大问题。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能够立行立改的,可现场反馈,同时纳入台账管理。不能立行立改的,实行属地负责与行业监管相结合,采取交办、督办等方式处理。

追责问责方面,对违反河湖管理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不依法履行河湖长制工作职责、造成河湖管理问题突出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河湖长、河湖管理部门、河长办、有关管理单位责任人员,作出约谈、通报批评,并可告知有管理权限的地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违法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此外,为深入贯彻落实《办法》,广州市河长办配套出台了《广州市河湖长制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分类标准》《广州市河湖长制监督检查约谈和通报批评标准》,明确了问题的分类标准以及监督检查约谈和通报标准。

下一步,广州市河长办将就《办法》落实开展培训,提高监督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推动建设人水和谐的幸福河湖。

责任编辑:陈顺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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