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报道网——中国报道杂志唯一官方网站
位置:当前位置:首页 >> 法治

《珠海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发布时间:2023-10-30 17:20:23 来源:中国报道

中国报道讯(陈赞亮、陈佳哲 报道) 10月30日,珠海市人民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制定《珠海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以下简称《执业条例》)向媒体通报有关情况。据悉,该《执业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发布会现场。(陈佳哲 摄)

据介绍,2003年珠海出台的《珠海市律师执业保障条例》(以下简称《保障条例》)作为全国第一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地方性法规,自实施以来,对珠海市的律师执业环境得到了明显的提升,律师在各项法律事务中的积极作用更加突出。

建立保障机制,加强保障力度

据了解,《执业条例》建立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加强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力度。

一是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多个部门定期研究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和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二是鼓励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和律师协会等单位组织法律职业共同体人员开展同堂培训,统一执法司法理念和办案标准尺度。

三是规定律师因办理案件需要,凭《执业条例》中规定的有关材料,可以以案件当事人的身份信息查询、复制其名下不动产登记资料,为便利律师申请财产保全、提升案件执行质效提供有力支撑。

四是建立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联动处置机制,规定律师维权处理的程序及时限。

监督执业 对律师执业行为有明确规范

《执业条例》在律师行业收费、保密义务、法律服务秩序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是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将本所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向律师协会备案并在其执业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

二是规定律师对不公开审理案件的信息、材料,或者在办案过程中获悉的案件重要信息、证据材料,不得违反规定泄露、披露。司法机关可以要求相关人员出具承诺书。

三是针对个人或公司通过假冒律师、律师事务所的方式承揽、代理案件,扰乱法律服务秩序的问题,《执业条例》明确禁止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自然人、公司或组织以律师、律师事务所名义提供法律服务,并明确相关行为由司法行政部门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保障涉外法律服务供给

为进一步发挥港澳律师的专业作用,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执业条例》贯彻落实国家推行粤港澳联营律师事务所、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的试点举措,明确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政策,支持香港律师事务所、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本市设立联营律师事务所,为通过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的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在本市执业提供保障。

责任编辑:陈顺盛

关于我们|联系我们|法律顾问|版权声明

版权所有 中国报道杂志社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07311号 电子邮件: chinareport@foxmail.com 法律顾问: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电话: 010-68995855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京)字 189号 京ICP备0810342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