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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单行为属违法 消费者要分辨商家“好评”真假

发布时间:2023-10-20 15:27:53 来源:中国报道

中国报道讯 (黄楚芳 通讯员谭悦) 临近“双十一”,商家们一年一度的折扣大战已经正式拉开了序幕。在当前电商平台火爆、网络购物盛行的趋势下,平台商家都在想方设法增加自己的曝光率、点击率与好评率,由此也催生出了一条违法产业链,即网络“刷单炒信”。

近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多起为网络电商提供刷单服务、组织虚假交易的网络“刷单”犯罪案。一些不法分子为谋取利益,向网络电商以“增加基础销量”“代运营”为名,推广刷单炒信业务,后将商家的刷单任务发送给刷单团伙,刷单团伙通过虚假交易增加商家的商品交易量、给予虚假好评等方式,提升商家在电商平台的搜索排名,在吸引消费者的同时欺骗、误导消费者。

基本案情

在被告人李某有等人犯虚假广告罪一案中,被告人李某有、韩某挥合伙成立东莞市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由韩某挥制作电商运营教学视频进行“吸粉”,有意愿的电商通过该推广广告添加公司的客服微信号并进行业务下单。接单后,公司客服将“刷单”任务转发至刷单团伙,刷手根据刷单任务在相关电商平台上先垫付商品款项,为电商提供虚假交易并给予虚假好评的服务,进而提升电商的销量及信誉。完成刷单后,刷单团伙将数据反馈至李某有公司,最终电商、刷单团伙进行结算分佣。据悉,仅2022年5月至10月短短六个月时间,李某有公司累计刷单记录33816条,刷单金额达1045多万,总佣金达39.98万,分发给刷单团伙后,佣金合计约12.81万。最终,东莞第一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有、韩某挥等三名被告人犯虚假广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

而在另一起被告人谢某华等人犯虚假广告罪一案中,被告人谢某华等人以购买手机卡、微信、快递单号进行非法刷单,以可以帮助销量较差的商家提升排名、销量、好评等为由,通过补单形式进行刷单,每刷一张单收取6-7元获利。2021年8月至2021年11月下旬,谢某华等人用此方式刷单获利约35万。最终,东莞第一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谢某华等九名被告人犯虚假广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案件特征

警惕以“刷单”为由被骗

依托专业软件,搭建全链条刷单平台

“刷单炒信”团队分工明确,一般会成立一家公司,其中有负责对接商家及地推业务的业务员,有负责平台引流的技术员,有负责数据统计、财务核对的内勤人员,他们搭建一个集引流、分单、统计、核算于一体的全链条式虚假网络刷单专业平台。

线上操作全程,监管困难不易查处

“刷单炒信”团队全程线上联络商家、线上派单并收取结算佣金,为逃避平台监管,不法分子会将商家的任务打散分派给各刷单团队,这些刷单团队遍布全国,难以监管,从而逃避平台风控。

多渠道引流量,衍生各类犯罪行为

“刷单”产业链条还衍生出“刷单”诈骗等犯罪行为。以“轻松赚钱、高额返利”等噱头吸引被害人,诱导被害人下载APP,并指导其完成刷单任务,声称完成部分小额任务即可有相应佣金返现,并可全部提现至银行卡中。被害人在首次“尝到”甜头后会认购金额更大的组合任务单,投入更多的本金,最终发现无法提现,被害人损失大量钱财。

法官说法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刑事庭法官黄新表示,“刷单炒信”行为系在电子商务平台上虚构交易量和虚假好评,通过刷单来向社会公众展示该商品的消费者认可度,对商品性能、质量、售后服务等作出虚假的良好评价,影响消费者的正常判断,本质上是一种虚假宣传行为。商家要提高商品曝光度,提升销量,要选择合法方式,不能为了刷“好评”而触犯法律,为不法分子提供犯罪滋生的温床。

责任编辑:陈伟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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