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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公布2023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09-26 14:03:58 来源:中国报道

中国报道讯(陈赞亮 报道) 2023年,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集中力量,重拳出击,严厉查处一批民生领域性质恶劣的违法行为,着力化解和防范市场风险,护航“两个强国”建设,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现公布第二批典型案例如下:

案例一:某汇九府(佛山)铝业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3年1月,三水区云东海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职权对某汇九府(佛山)铝业有限公司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发布虚假广告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三水区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对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铝型材进行封存。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的铝型材和成品包装铝材印有“中铝®铝材 中国铝业公司 贵州铝厂”等宣传内容,厂房及门面印有“”图案和“中铝铝材研发中心”的文字,当事人独立运营的官方网站使用了“”图案标识,宣称“……世界500强央企跨国企业”“2008年中国制造业企业500第10名”等内容。

当事人未取得商标权利人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许可,未能提供宣传内容真实性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2023年6月,云东海市场监督管理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案涉侵权商品,并处以罚款合计2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佛山市某银信保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不正当竞争及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权案

2022年11月,禅城区石湾镇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佛山市某银信保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不正当竞争及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在与消费者签订的《委托融资贷(借)款信息咨询服务协议》中使用“”图案字样,当事人未取得“”商标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可。当事人经营场所展示其“战略合作伙伴”有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三十家银行,挂有包含“中国建设银行 农银按揭代理服务(佛山)有限公司 合作渠道商”等字样内容的牌匾,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宣传内容及牌匾内容真实性相关证明材料。

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和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向消费者拨打电话或通过微信推送银行贷款融资产品信息。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不正当竞争及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违法行为。

2023年3月,石湾镇市场监督管理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合计4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佛山市某驰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存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所列混淆行为案

2023年2月,三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移送线索,对佛山市某驰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存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所列混淆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纸尿裤印有“”标识,与大王制纸株式会社所持有的第15675051号注册商标“”相近似,当事人使用上述注册商标识未取得权利人许可。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存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所列混淆行为.

2023年4月,三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案涉印有“”标识的尿裤及印有“”标识的纸皮,并处以罚款36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许某添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3月,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许某添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受他人委托生产加工洗衣粉及外包装袋带有“汰渍®”“Tide®”“OMO®”“奥妙®”“ARIEL®”“碧浪®”等注册商标标识和“立白”标识的洗衣粉。当事人使用上述注册商标识均未取得权利人许可。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构成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2023年7月,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案涉洗衣粉及包装袋、生产设备,没收违法所得200元,并处以罚款2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佛山市禅城区某盈维修服务中心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4月,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案件线索,对佛山市禅城区某盈维修服务中心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从淘宝、闲鱼等平台购进标注有“壳牌喜力”字样的全合成润滑油、先进全合成油用于对外销售。涉案润滑油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至案发时未有实际售出,货值金额为14132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了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2023年5月,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佛山市某绩商贸有限公司虚假宣传、发布违法广告、价格欺诈和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23年3月,顺德区大良市场监督管理所根据交办线索,对佛山市某绩商贸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发布违法广告、价格欺诈和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有:1、“部分项目价目表”海报,含有“磁力线净肌水润面部10次 现1380元 原价2480元”“调理范围……韧带黏连,肩周炎,上肢无力,手部无法背过来;……男科/妇科炎症,夜尿多、漏尿等问题”“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等内容;2、多张人像调理前后效果对比图片,除了一位人物形象是当事人店长,其他人像都并非当事人曾经的顾客,也未服用过当事人销售的产品或者接受过当事人的理疗服务。

当事人宣称所售产品是“御医古方”,所售“美睡宝床垫”可以刺激细胞再生延缓衰老,但无法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构成虚假宣传、发布违法广告、价格欺诈和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2023年6月,大良市场监督管理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警告以及罚款合计25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广东某皇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2023年3月,南海区狮山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根据案件线索,对广东某皇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9月开始在官网首页中制造优势栏目使用“2009年,获得了‘四川名牌’产品荣誉”的宣传用语对外宣传。当事人无法提供证实案涉宣传用语真实性的证明材料。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了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

2023年6月,狮山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佛山市顺德区某美联创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的其它广告中使用医疗用语案

2023年5月,顺德区乐从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线索,对佛山市顺德区某美联创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的其它广告中使用医疗用语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天猫网店销售的“治疗枕头颈椎病专用 圆枕头护颈椎 防打呼噜枕护脖子富贵包保健枕”产品类型为枕芯,产品执行标准为GB/T 22844-2009,属于床上用品。商品交易快照中发现网页标题有“治疗枕头颈椎病专用 圆枕头护颈椎 防打呼噜枕护脖子富贵包保健枕”的宣传内容,宝贝详情中图片含有“骨科专家推荐、颈椎酸痛、曲度变直、头痛头晕、手指麻木、颈肩部头痛”等宣传内容。

当事人无法提供证实案涉宣传用语真实性的证明材料。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了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的其它广告中使用医疗用语的违法行为。

2023年7月,乐从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佛山市高明区某安液化石油气钢瓶检测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案

2023年4月,高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案件线索,对佛山市高明区某安液化石油气钢瓶检测公司涉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检验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气瓶检验前未按照《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要求将待检气瓶内的残气采取环保的方式回收处理,而是直接打开气瓶阀门,导致发生闪爆意外事件,致使两名操作工人受伤。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构成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检验的违法行为。

2023年6月,高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60000元,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罚款36500元,对直接责任人王某处以罚款36500元。

案例十:佛山市某瑞针织品有限公司使用未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电梯)案

2023年2月,南海区里水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根据案件线索,对佛山市某瑞针织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未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电梯)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11月改造涉案电梯,该电梯于2021年11月20日至2021年12月2日通过改造监督检验,下次检验日期为2022年12月,至案发时,涉案电梯尚未进行定期检验。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使用未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电梯)的违法行为。

2023年5月,里水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3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一:佛山市某林医药有限公司销售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2023年4月,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通报线索,联合公安机关对佛山市某林医药有限公司进行检查。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的某品牌保健食品,经检测含有“西地那非”成分,含量为37.0mg/0.6g。当事人无法提供该保健食品的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了涉嫌销售添加药品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2023年4月,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十二:佛山市高明某醇酒厂有限公司生产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23年2月,高明区杨和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根据移送线索,对佛山市高明某醇酒厂有限公司涉嫌生产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生产经营的红米酒(生产日期:2022-10-10;规格型号:酒精度:29.5%,610ml/瓶)经广东省食品检验所检验,甲醇检验项目不符合要求。当事人共生产案涉批次红米酒50箱,已全部售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构成生产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2023年5月,杨和市场监督管理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37.48元,并处以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三:佛山市某味电器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与委托认证样品不一致的产品案

2023年4月,顺德区容桂市场监督管理所根据移送线索,对佛山市某味电器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与委托认证样品不一致的产品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检验,当事人生产的家用燃气灶具(型号为JZT-52A),与《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试验报告》中的经型式试验的样品的燃烧系统不一致,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于2022年7月7日生产了10台案涉燃气灶具(型号为JZT-52A),销售价为350元/台,已全部售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构成了生产与委托认证样品不一致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2023年6月,容桂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四:广东某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及认证标志案

2023年4月,南海区里水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根据案件线索,对广东某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涉嫌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及认证标志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在生产的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型号:TZL30A、TZL30)包装上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及“”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构成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及认证标志的违法行为。

2023年5月,里水市场监督管理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案涉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并处以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五:广东省某之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己责任和排除消费者权利案

2023年4月,高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案件线索,对广东省某之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涉嫌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己责任和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拟定的用于与客户签订合同的《全屋宅配整装定制生产服务合同》和《集成墙板全屋整装精装系列材料价格表(合同附件)》,约定有“甲方定制的产品,经双方确认存在质量问题,乙方负责免费调换同等价值产品,不承担由此带来的其他损失,调换产品的物流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和“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等内容,为格式合同。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构成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己责任和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违法行为。

2023年6月,高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陈顺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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