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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清算后,劳动者拿回了4年前的工资

发布时间:2023-08-29 17:04:23 来源:中国报道

中国报道讯(黄楚芳 通讯员曾云妃 杨恒静)企业倒闭了,劳动者还能拿回自己的工资吗?近日,在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的帮助下,6名员工拿回了被某信息科技公司拖欠了4年多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等近11万元,有效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

6名员工11万元工资被无端拖欠

“本来以为工资打水漂了,没想到过了4年还能拿回来!”李某感激地对承办法官刘秋霞说道。

某信息科技公司成立于2018年,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有5名股东。因技术研发遇到瓶颈及资金不足,2018年国庆节假期后便通知员工无需回公司上班,并于2018年11月停止经营,拖欠6名员工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保费等近11万元。

眼见工资被无端拖欠,6名员工在申请劳动仲裁后,到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因该公司已停止经营,经法院强制执行,员工的债权仍未得到任何清偿,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强制执行程序。随后,6名员工申请将该公司移送破产清算审查,法院于2022年5月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广东某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

因该公司早已停止经营,管理人无法与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联系,因此本案可能会面临破产程序终结的不利局面,债权和员工们被拖欠的工资也无法得到清偿。

在破产清算环节有效平衡多方利益

刘秋霞法官在听取管理人的阶段性工作报告后,指导管理人积极联系公司股东和高管,调查分析本案是否存在追究股东、高管责任的情形。经过多方联系,得知公司法定代表人史某因涉嫌刑事责任被羁押,其他4名股东分别在多个省份工作生活,均表示不愿意处理此事。

在法院的指导下,管理人向相关股东释法明理,引用相关法律规定和生效裁判案例,指明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以及不配合清算义务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由于部分股东下落不明无法联系,其他股东就责任分担问题产生了分歧。考虑到公司现有债务远远小于公司注册资本,管理人经过多方协商沟通,说服股东按出资比例承担公司债务,并由3名股东先行承担责任后再另行追偿。最终,3名股东接受建议并向管理人账户汇入款项13万余元,足额清偿了6名员工的职工债权、社保债权及破产费用等,法院根据管理人的申请依法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至此,6名员工被拖欠4年多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等得到全额清偿,管理人依法履职办理了公司注销登记手续,解决了股东因无法联系法定代表人办理注销公司手续的难题,有效平衡和保护了债权人、债务人和原股东的多方利益。

法官说法

我国现行公司法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股东依法享有出资认缴期限利益。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股东不再享有出资期限利益,股东应向管理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用于清偿公司债务。同时,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有关人员,负有向法院或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以配合开展清算义务,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公司破产清算后,股东仍有可能会面临被追缴出资或承担损害债务人利益赔偿纠纷等法律责任。法院充分发挥司法智慧,能动司法,充分用好破产制度打击逃废债,清理“僵尸企业”有效退出市场,一揽子公平清理债权债务,有效平衡和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和原股东的多方利益。

责任编辑:陈伟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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