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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全力保障被征地农民权益

发布时间:2019-01-15 14:29:49 来源:云南日报

原标题:我省出台《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指导意见》全力保障被征地农民权益

近日,云南省政府下发《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要求全省全面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健全参保缴费激励机制,积极引导被征地农民主动选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老有所养问题。

《意见》明确,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2009年1月1日后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征地后户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在册人员。征地后户人均耕地面积大于0.3亩,但尚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被征地农民,县级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纳入保障范围。

到2020年,全省基本实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与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并轨,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范围,增强被征地农民的获得感,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被征地农民。

年满60周岁的可一次性享受15年参保缴费补助

《意见》明确,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每年可享受1次定额参保缴费补助,累计补助年限不超过15年。被征地农民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参保缴费补助。参保缴费补助所需资金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中列支。

参保缴费补助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1000元,原则上不高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具体补助标准由县级政府根据应增收的专项资金总额、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数量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统筹确定,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指数变动等适时调整。

未按照《云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其中,未年满60周岁的,在履行缴费义务后,按年享受参保缴费补助,参保缴费补助记入个人账户;参保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累计享受的参保缴费补助仍未达到15年的,应一次性补足至15年,并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定待遇标准。已年满60周岁的,一次性享受15年的参保缴费补助,参保缴费补助记入个人账户,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定待遇标准,并与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叠加享受。

已按照《试行办法》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将其已缴纳的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享受的政府补贴视为个人账户累积资金,若其已享受的政府补贴低于本《意见》规定的15年参保缴费补助总额,差额部分应予以补足。

此外,被征地农民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规定缴费并提供缴费凭证后,每年可申请享受1次参保缴费补助。参保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若本《意见》规定的参保缴费补助年限达不到15年的,应一次性补足至15年,并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定待遇标准。其中,已按照试行办法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其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一次性退还本人。

多举措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意见》提出,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强化目标考核,加强督促检查,狠抓工作落实,特别是县级政府要充分履行政策执行的主体责任,确保改革措施落地见效。并由县级政府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全面摸清被征地农民底数,建立基础信息台账,制定统一规范的认定操作办法,严格认定被征地农民身份和保障对象。

其次,严格执行“先保后征”。县级政府在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过程中,按照国家确定的土地级别,每亩增收不低于2万元的专项资金,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省、州市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落实情况的审查,审核意见作为征地报批过程中的必要条件。各地要对历年来应缴纳未缴纳的专项资金进行全面清理,制定专项资金历史欠费的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并建立风险准备金,县级政府在土地出让后,按照不低于当年国有土地出让纯收益5%的标准提取资金,建立风险准备金。

同时,《意见》要求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研究制定经办管理规程,统一和规范经办业务操作流程。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参保缴费、补助办理、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等各项经办服务工作,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严格落实征地报批程序,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做好征地社保审核、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等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专项资金和风险准备金的专户管理、资金划拨等工作。 (记者张红波)

责任编辑:陈伟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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