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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农业农村局、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行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3-06-16 16:38:32 来源:中国报道

为强化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推动以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为载体的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工作落实,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衔接工作的通知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工作要求,现就佛山市全面推行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工作有关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食用农产品,特指蔬菜(含人工种植的食用菌)、水果、茶鲜叶、畜禽、禽蛋、养殖水产品等。

二、实施主体: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

从事食用农产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配送企业等。

三、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个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承诺达标合格证等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

四、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进行生产,保证其销售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等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承诺不使用禁用的农药、兽药及其他化合物,且使用的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等。

五、从事食用农产品收购的单位、个人应当按规定查验、收取和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对其收购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混装或者分装后销售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如实做好开具记录。证明、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六、鼓励和支持农户销售食用农产品时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不具备开具条件的农户,可到所在村级打证服务点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七、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查验等制度。按规定落实食用农产品入场查验承诺达标合格证要求;对无法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等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个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或者食用农产品收购者未按照规定查验、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的,由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进行处罚。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未按规定查验入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等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查处。(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供稿)

责任编辑:陈赞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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