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报道网——中国报道杂志唯一官方网站
位置:当前位置:首页 >> 法治

东莞黄江一电商平台销售他人作品未获许可被依法查处

发布时间:2023-06-05 14:13:18 推广 来源:中国报道

(黄江供图)

中国报道讯(黄楚芳 报道)近日,东莞黄江镇综合行政执法办收到违法线索,反映在黄江镇辖区内经营的某公司涉嫌未经著作权人授权在电商平台销售其产品。黄江镇综合行政执法办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对该公司电商平台进行远程勘验,发现疑似违法线索所说的著作权人产品在销售,执法人员对疑似产品进行截图,并对勘验情况做了远程勘验笔录和行政执法证据复制(提取)单。执法人员再到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电商平台后台有疑似著作权人产品的销售记录,该公司现场无法提供与著作权人订立的许可使用合同,涉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执法人员对该公司作立案调查处理。

经调查,该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情况属实。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黄江镇综合行政执法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和参照《东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九部分版权序号1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黄江供图)

相关法律法规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六条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

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

(三)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

(四)付酬标准和办法;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温馨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且无论作品是否发表,法律均对著作权予以保护。在对他人作品进行销售时,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并订立许可使用合同,否则将被依法查处。(供稿单位:黄江宣教办)

责任编辑:陈伟赞

关于我们|联系我们|法律顾问|版权声明

版权所有 中国报道杂志社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07311号 电子邮件: chinareport@foxmail.com 法律顾问: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电话: 010-68995855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京)字 189号 京ICP备0810342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