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示意图(郭之谦 供图)
中国报道讯(郑雪云 通讯员郭之谦) 从梅州市梅江区公安分局获悉,春节将至,在此阖家团圆之日,到处洋溢着家人相聚的温暖,但是春节期间禁燃禁放的要求依然在继续,快来看看吧!
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东起长深高速城东出口经周溪河→老铁路桥(周溪村入口)→周溪村道→富乐花园→新规划大道(入千佛塔老路口)→东岩背村道→莲塘尾村道→S223线→芹洋半岛沿梅江河岸→罗乐大桥→东升工业园新规划大道(包含东升工业园区)→工业园新规划大道与S333线交汇处;
(二)南起东升工业园新规划大道与S333线交汇处→西阳镇与三角镇行政区域交界→三角镇全部行政区域→三角镇与长沙镇交界处(路人坑桥)→梅江河东岸→沿梅江河东岸→梅龙高速梅江大桥→梅龙高速→程江枢纽;
(三)西起程江枢纽→长深高速→长深高速城北互通;
(四)西北起长深高速城北互通→长深高速→长深高速城东出口。
违反规定需承担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春节期间,公安机关希望广大群众都能自觉遵守法律规定,文明过节、安全过节,共同营造一个干净舒适的城市环境;同时,为消除烟花爆竹燃放运输安全隐患,请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监督,发现非法制贩、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犯罪行为,可拨打报警电话举报,公安机关将依法依规惩治。
责任编辑:陈赞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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