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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进一步规范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与运行管理

发布时间:2022-11-12 11:20:09 来源:中国报道

中国报道讯 (陈伟赞 张雨碟 通讯员粤科技)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新型研发机构的高质量发展,进一步规范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与运行管理,提升支撑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能力,广东省科学技术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 《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了《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共分五章,20条,主要包括总则、申报与认定、管理与评估、支持与发展、附则五个方面内容。

第一章总则明确新型研发机构定义内涵、功能定位、省管理部门职责、地市等管理部门责任等。提出新型研发机构应加强党的建设,按规定建立健全党组织,强化党建工作职责等。

第二章申报与认定明确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申报条件及认定程序。

细化了申报条件,对新型研发机构基本申报条件进行明确,包括对科研仪器设备原价总值、固定科研场地面积、人才队伍如常驻研发人员数、常驻研发人员数占职工总数比例等提出申报要求;根据机构所在地区如珠三角以及粤东西北地区明确研发投入绝对值及相对值,明确成果转化收入在经营性收入的占比。

明确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程序,包括机构申报、部门推荐、形式审查、评审论证、结果公示、报请审批六项程序。

提出具体的申报与认定要求按照省科技厅年度发布的申报指南。

第三章管理与评估明确对新型研发机构的理事会管理、年度执行报告、绩效考核、变更调整、诚信监督管理、动态评估、资格撤销等提出相关规范要求。

明确新型研发机构实行理事会(或董事会)决策制和院长(或所长、总经理)负责制。

明确新型研发机构应于每年3月份前在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提交上一年度的年度执行报告,按要求如实填写其建设进展情况及工作计划。各地级以上市科技管理部门(或省有关部门)对其填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后提交省科技厅。

明确新型研发机构的考核范畴,除考核机构自身成绩外,对带动的相关创新及产业支撑能力纳入统计范围。

明确新型研发机构的变更管理机制。对发生单位名称、注册地址等变更,若仍具备新型研发机构基本条件的,由机构按程序变更后报各地级以上市科技管理部门(或省有关部门)审核,报省科技厅备案;对发生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主责主业等重大变更,可能不具备新型研发机构基本条件的,由各地级以上市科技管理部门(或省有关部门)初审提出意见建议,报省科技厅审核。

明确要求建立诚信监督管理机制。申报新型研发机构的单位应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已获新型研发机构资格的单位应按要求配合开展年度执行报告的填报、监督管理、考核验收等工作,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机构运营过程中,如存在弄虚作假等科研失信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惩戒。

明确新型研发机构动态评估机制、省科技厅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每3年组织一次动态评估,对新型研发机构在科研投入、创新产出、成果转化、原创价值、实际贡献、人才集聚和培养等方面进行评估。

明确撤销省级新型研发机构资格的几种情形。

第四章支持与发展明确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建设中的支持政策。包括精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对共建方提出建设要求、下放职称评审权、鼓励地市设置支持措施等。

允许涉及国有资产的新型研发机构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精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建立灵活自主的运营管理机制,对仪器设备、实验室场地等进行开放运营。

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出台政策措施支持合作共建新型研发机构。

按规定向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下放企业主体系列的职称评审权限,开展单位主体系列或专业职称评审。

鼓励各地级以上市、县(区)政府根据区域创新发展需要,研究制定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政策措施。

第五章附则规定办法实施生效时间及适用对象。本办法自2022年9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适用于经省科技厅报省政府同意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具体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全面统筹,建立分工协同的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体系

广东省科技厅对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运行、管理等进行全面统筹,明确了省科技厅、地市科技管理部门、省新型研发机构各层级的责任及义务,各层级监督主体的监管职责。

建立新型研发机构常态化管理机制和激励机制,促进新型研发机构服务广东地方产业和经济建设,构建统筹协调、职责清晰、覆盖全面、规范有序的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体系。

规范引导,建立统一有序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申报、认定、运行、监督管理等工作流程

进一步细化新型研发机构的认定条件、申报程序;对新型研发机构申报条件、认定程序、监督管理以及机构内部运行机制都做了明确的规定,为开展新型研发机构认定工作、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了文件依据和规范管理的标准。

松绑授权,赋予新型研发机构管理自主权

提出地市可根据区域创新发展需求,研究制定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政策措施;允许涉及国有资产的新型研发机构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结合自身实际制定采购管理办法及设备运营管理办法,报理事会批准实施;允许机构建立灵活自主的运营管理机制,对仪器设备、实验室场地等进行开放运营,资产运营收益由机构自主安排用于建设发展。

开放传承,落实国家政策与地方特色管理相结合

充分贯彻和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相关文件精神;根据广东科技创新发展现状,引导新型研发机构规范化发展;强化特色管理,在满足可操作性、适用性基础上,结合广东特色明确新定位和新要求,引导新型研发机构健康发展。

责任编辑:黄楚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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