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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公司财务占为己有 东莞高埗警方提醒企业要警惕内部作案职务侵占

发布时间:2022-09-28 12:18:41 推广 来源:中国报道

中国报道讯 (黄楚芳 通讯员莞公宣) 职务侵占案件中,有很多企业的财务人员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将企业的货款或资金侵吞,给企业造成财物损失。为了防止此类案件的发生,东莞市公安局高埗分局为企业提供一些防范预警措施,保驾护航。

2022年3月13日12时许,高埗分局接报案人蒋某报案称其公司业务员范某军侵占公司货款110607.83元。经查,犯罪嫌疑人范某军于2021年7月份,在其于东莞市高埗镇某家居有限公司任业务员期间,利用其可以以业务员身份向客户收取定金的便利,分别向四名公司客户收取约11万元定金,后在没有告知公司的情况下,将这11万元定金用于其自己日常生活以及偿还欠款。

就上述的案件,高埗警方做了下列分析,首先是作案手法习惯性。公司侵财犯罪的作案手法是多种多样的,但从个案来看,作案手法具有习惯性,连续性、持久性,犯罪嫌疑人一旦犯罪成功,就心存侥幸,在往后的作案中就往往习惯重复前一次作案手法,连续作案。其次是作案行为欺骗性。职务侵占犯罪客观方面都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但事实上行为人都实施了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情节,以达到将公司财物占为己有,或挪作他用的目的。再是案发潜伏期长。由于职务侵占、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犯罪的,这就决定了犯罪主体只能是本单位内部人员这一特殊主体,因此作案者相当熟悉本单位内部操作规程,了解或掌握内部管理制度上漏洞,大都以合法的经济活动作掩护,利用自己经手或者管理公司营销、财物上的便利或职权,将本人所经手或者管理的财物占为己有或挪作他用,加上其经济上的“贡献”以及利害关系人间的相互牵制,因此这些问题往往平时难以发现,绝大多数只能在企业改制、业务交接、清算账目时,由于管理权限或工作身份的变化或消失,外部监督的加强,利害关系的调整才得以暴露。

对此,高埗警方建议各企业要完善企业的管理制度,建立严格的监督制约机制。要制订一套严格的、科学的、现代化的企业管理规章制度,以制度来规范每个职工的行为,领导要带头执行,起到模范表率作用。加强监督管理、检查力度,完善监督机制。要加强预防措施与制约措施建设,从制度和政策上来防止挪用资金犯罪的发生。

此外还要加强宣传引导,增强群众认知。要加强对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的法治教育,进行法律和用案例进行培训,从根本上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使他们懂得挪用资金的犯罪构成及造成的法律后果,增强其同挪用资金犯罪作斗争的自觉性。

责任编辑:陈伟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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