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报道讯(陈赞亮 通讯员 云仁轩) 为贯彻落实中央深入改进作风、力戒形式主义、切实为基层减负的要求,经云南省委、省政府同意,云南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加强创建示范活动管理的通知》,围绕项目申请、审批流程、实施程序、退出管理、工作纪律等方面进行规范,为全省规范管理创建示范活动提供了制度遵循。
一是严控实施主体,全省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和省级部门经批准可以开展创建示范活动。州(市)级、县级党政机关和群团组织以及乡(镇、街道)一律不允许开展创建示范活动。
二是实行目录管理,严格控制创建示范活动数量,特别是严格控制以城市、乡镇(街道)、村(社区)和企业为对象的创建示范活动的数量。纳入目录管理的创建示范活动实行计划申报和备案。
三是严格审批流程,实施两级审批制度。省级创建示范活动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省级部门及州市、县市区党委政府开展创建示范活动报省委、省政府审批。对一些专业性强的创建示范项目引入专家评审机制,对活动开展的科学性、合理性、必要性等进行评估审定。同时,专门明确不得要求层层配套开展创建示范活动。
四是实行退出管理。对脱离中心任务、推动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对违反自愿申报原则、增加基层负担造成恶劣后果的创建示范活动,领导小组可以直接提出撤销意见,按程序报批后予以撤销。
五是严肃工作纪律。未经批准,各级党委和政府、各级党政机关和群团机关不得开展创建示范活动;不得边申报边开展创建示范活动;不得违反自愿申报原则、强制要求创建对象参与创建;不得对违规开展的创建示范活动进行宣传报道。
六是强化监督检查。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将创建示范活动开展情况纳入纪检监察的内容;宣传部门应当加强对创建示范活动新闻宣传工作的监督管理;网信部门应当加强对创建示范活动网络舆情工作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创建示范活动经费管理使用等情况的审计监督。
责任编辑:陈顺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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