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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天河首宗!一企业环境违法公开道歉获依法减罚

发布时间:2022-07-04 11:23:38 来源:中国报道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供图)

中国报道讯 (陈伟赞 通讯员穗环宣) 近日,广州市生态环境局政务网站“当事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专栏”刊登了一则《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声明书》,这是天河区第一宗环境违法案件公开道歉、承诺守法降低罚款案例。依据相关规定,对该企业的处罚从20万元降低至14万元。

2022年5月9日,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天河分局执法人员到某印刷企业检查,发现该企业印刷工序正在生产,印刷机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活性炭吸附+UV光解)未开启运行(电源指示灯未亮,风机未转动),印刷产生的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天河分局责令其立即改正。

随后,天河分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并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拟对当事人罚款20万元。同时,根据《生态环境行政违法当事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的申请指引》,引导其提出请求公开道歉的申请。6月14日,该企业递交了《生态环境行政违法当事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申请书》。6月20日,该企业在广州市生态环境局政务网站上刊登了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声明书:“经广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查确认,我单位印刷工序正在生产,印刷机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未开启运行……就上述违反生态环境行政管理秩序、给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的行为,我单位愿意接受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的处罚和教育,在此,并就上述违法行为及所造成的不良影响表示诚挚的歉意。我单位郑重承诺,在今后的生产和经营过程中,一定严格遵守生态环保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自觉承担起排污者应有的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经天河分局现场复查、集体审议,认为该企业属于初次违法,且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公开道歉、守法承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对该企业在罚款标准的基础上,降低30%罚款数额,从20万元降低至14万元。

天河分局表示,下一步,将继续加大生态环境执法工作,充分落实环境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引导行政相对人自觉守法、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真正起到查处一个、教育一片的效果。

责任编辑:黄楚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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