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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投资试点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发布

发布时间:2022-05-13 12:01:16 来源:中国报道

中国报道讯(陈赞亮 通讯员郭梦雅)5月12日,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的《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投资试点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出台,标志着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片区QFLP试点正式实施。

有关背景

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境内投资业务有利于促进广州市积极引进和利用外资,推进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提升境内外资源市场化配置效率,助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2020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明确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境内投资试点。提出促进粤港澳大湾区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提升本外币兑换和跨境流通使用便利度,推动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跨境投资试点。2022年1月4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开展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的通知,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沙新区片区作为首批4个试点地区之一。2022年1月2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印发《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开展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支持在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片区开展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提出“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

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包括总则、试点条件、试点运作、试点申请、外汇登记管理、资金汇兑管理、信息报备和监督管理及附则,共八章三十三条。各章重点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共3条。一是《暂行办法》的制订依据。二是联合工作机制的设立和成员单位职责。三是试点基金管理企业、试点基金的定义及范围。

第二章,试点条件,共3条。明确试点基金管理企业、试点基金的设立形式、注册地,以及境内外投资者相关要求。

第三章,试点运作,共4条。主要包括:一是募集的境外资金可在境内用于非上市公司股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普通股,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和可转债等,可作为上市公司原股东参与配股;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业务。二是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和试点基金不得直接或间接向房地产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投融资等禁止投资的领域。三是募集的境内、外资金应遵守境所在地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四是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开展的事宜。

第四章,试点申请,共3条。明确申请的受理窗口、流程及时限;《暂行办法》实施前已注册成立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可按照本办法报联合工作机制认定。

第五章,外汇登记管理,共5条。主要包括:一是办理QFLP规模外汇登记、变更和注销的有关要求。二是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可在各试点基金之间灵活调剂单只基金募集境外资金规模。三是对QFLP规模实行余额管理。

第六章,资金汇兑管理,共5条。主要包括:一是基金托管人的要求。二是开立QFLP专用账户的有关规定。三是办理清盘前跨境收支、外汇资金结汇、相关购付汇及资金汇出的有关要求。

第七章,信息报备和监督管理,共8条。一是试点基金等主体应履行国际收支申报义务。二是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及托管人信息报送要求。三是有关部门对试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采取监管惩戒措施。

第八章,附则,共2条。主要包括:一是《暂行办法》的有效期3年。二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参与试点基金,视同境外合伙人。

试点亮点

一是门槛较低。对于市内基金管理公司,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有关要求即可进行试点申请。

二是投向广泛。除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外,还可以投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普通股(含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和可转债等,可作为上市公司原股东参与配股。

三是操作灵活。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可在各试点基金之间灵活调剂单只基金募集境外资金规模,无需重新审批。实行余额管理,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发起成立的所有试点基金境外合伙人资金净汇入之和在申请的QFLP规模内的,如涉及境外投资者的份额增减或转让,只要不超总规模,出入自由,无须办理增减资手续。

四是路径明确。明确QFLP专户的收支范围,开展投资时资金可先进入募集户、托管户之后,再进入被投资主体。对于非试点外商投资企业,在实施股权投资时,按现行外汇政策投资资金应直接投向被投资主体。

五是汇出便利。对于试点基金,在基金清盘前的跨境收支(含利润汇出),均无需提交完税证明材料,可在清盘后一次性再提交完税证明材料后办理清盘资金的购付汇手续。

 

责任编辑:陈顺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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