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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公布零售药店违反疫情防控要求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04-16 09:58:32 来源:中国报道

中国报道讯 (黄楚芳 通讯员莞市监宣) 为进一步抓好零售药店疫情防控工作,督促落实主体责任,警示震慑违法违规行为,有效发挥哨点监测作用,近日,东莞市场监管局现就近期查处的零售药店典型案例作出通报。

案例一

2022年4月1日,市市场监管局石碣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东莞市石碣XX药房销售“溃疡灵胶囊”等药品未按照疫情防控规定执行顾客到店“一打卡”(零售药店应当注册粤康码公共场所行程卡打卡功能,做好顾客进店打卡留痕),同时存在未制作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执业药师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等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我市疫情防控期间销售药品未按照疫情防控规定执行顾客到店“一打卡”,与零售药店“哨点”监测工作要求严重不符,且已造成了恶劣影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已对其立案调查,拟作出罚款、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同时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二

2022年3月22日,市市场监管局厚街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东莞市XX医药有限公司厚街新塘分店销售《疫情期间需实名登记报告药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药品未按照疫情防控规定录入省购药人员信息登记报告系统,同时存在未制作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的违法行为。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其立即改正,并依法给予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2022年3月30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药店进行检查,发现其销售“托恩®布洛芬混悬液”等《目录》药品仍然未按照疫情防控规定录入省购药人员信息登记报告系统,且未制作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的违法行为仍未改正。

鉴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拒不改正,且在我市疫情防控期间销售《目录》药品未按照疫情防控规定录入省购药人员信息登记报告系统,与零售药店“哨点”监测工作要求严重不符,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已对其立案调查,拟作出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同时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三

2022年3月23日,市市场监管局厚街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东莞市XX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厚街禾仓路分店销售《目录》药品未按照疫情防控规定录入省购药人员信息登记报告系统,同时存在未制作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的违法行为。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其立即改正,并依法给予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2022年4月2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药店进行检查,发现其销售“白云山®感冒灵颗粒”等《目录》药品仍然未按照疫情防控规定录入省购药人员信息登记报告系统,且未制作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的违法行为仍未改正。

鉴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拒不改正,且在我市疫情防控期间销售《目录》药品未按照疫情防控规定录入省购药人员信息登记报告系统,与零售药店“哨点”监测工作要求严重不符,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已对其立案调查,拟作出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同时移送公安机关。

各零售药店要严格执行《东莞市零售药店哨点监测工作指引》(2022年修订版)及本辖区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因应当地疫情防控需要实行的提级管理要求,落实主体责任,及时、全面、准确地做好购买《疫情期间需实名登记报告药品目录》药品人员信息登记报告工作,并指引就医。

责任编辑:陈伟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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