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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医保局:公布职工生育保险经办规程(试行)

发布时间:2022-04-13 17:11:18 来源:中国报道

中国报道讯 (陈伟赞 张雨碟 通讯员粤医保) 为进一步保障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生育保险权益,提升生育保险经办管理水平和能力,4月13日,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出台《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经办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规程》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规程》共7章34条,包含总则、参保缴费记录、待遇管理、就医管理和服务、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经办管理与附则。

《规程》简化申报材料,提升了服务便捷性。申报材料涉及需要用人单位或职工及其未就业配偶提供的证照材料,可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信息共享及书面告知承诺等方式涵盖或者代替的,不再要求用人单位或职工提供。

除此之外,《规程》在办理流程上也做了优化。一是延长费用结算申请时间,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申请期限由1年延长至3年。二是缩短办理时限,生育津贴拨付办理时限由30日缩短为20个エ作日。三是明确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产前检查前要选定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可以通过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或线上渠道查询并办理,方便群众办事。四是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通过定点医疗机构上传生育和计划生育医疗的信息,自动生成生育津贴应付天数。

《规程》强化了内控监管,提升经办规范性。定点医药机构申报的费用建立规范的初审、复审两级审核机制。同时也要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通过智能审核、实时监控、现场检查、定期和不定期”稽查等方式及时审核医疗费用,加强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管理。

《规程》弱化了地域限制,推动跨市通办。明确职工在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者经备案后在省内异地联网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关于产前检查医疗机构选定,可在选定的医疗机构或经办机构窗口现场办理生育保险定点,也可通过线上渠道办理选定产前检查医疗机构。办理时应当提供《职工生育保险产前检查医疗机构定点表》、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诊断证明与诊断证明。

当职工的生育医疗费用不能直接结算时,职工可在其分娩、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次日起3年内,向发生分娩、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生育医疗费用零星报销,并应当提供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医院收费票据、费用清单、病历资料与《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

用人单位已经垫付生育津贴的,可以在职工分娩、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次日起3年内,向发生分娩、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职工产假或休假期间发生工作调动且连续缴费的,由垫付生育津贴的参保单位向发生分娩、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用人单位申请办理生育津贴拨付时,应当提供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病历资料与《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

《规程》表示,各地规定由金融机构直接发放生育津贴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以下是《规程》原文:

责任编辑:黄楚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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