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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药监:购买化妆品小样应要求商家提供发票或电脑小票

发布时间:2022-04-09 22:06:15 来源:中国报道

中国报道讯 (陈伟赞 张雨碟 通讯员粤药监) 近日,从广东省药品监管局了解到,化妆品小样的标签信息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小样的生产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消费者购买产品时,应要求商家提供发票或电脑小票,并在票据上注明购买化妆品的名称、生产厂家和生产批号,以利于依法维权。

化妆品小样通常在消费者购买化妆品时,以赠品形式出现,因其易便携、价格低、使用方便等特点,越来越受到消费者的欢迎,逐渐形成新的零售业态,除了线下实体店销售火爆,各大电商平台都有大量的小样出售。实际上,化妆品无论是正品还是小样,均应当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的规定。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等法规,化妆品小样(包括免费试用、赠予、兑换等形式向消费者提供的化妆品小样)作为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并与产品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即使是净含量不大于15g或者15mL的小规格包装产品,也应当在销售包装可视面上标注产品中文名称、注册人或备案人的名称、净含量、使用期限等信息;其他应当标注的标签信息,如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编号、注册人或备案人地址、全成分等信息,可以标注在随附于产品的说明书中。因此,化妆品小样应当在标签处将产品的相关信息真实、完整、准确的呈现给消费者。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因此,化妆品小样需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或在上市销售前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依据《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经营者不得自行配制化妆品,配制、填充、灌装化妆品内容物,应当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化妆品小样,应当由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

化妆品小样不是“法外之地”,消费者应选择正规渠道购买产品。规范的化妆品经营企业(包含批发市场、专营店、美容院、电商等)应当能够提供所售产品注册或备案的相关证明文件。

广东省药品监管局提醒,消费者购买产品时,应要求商家提供发票或电脑小票,并在票据上注明购买化妆品的名称、生产厂家和生产批号,以利于依法维权。无中文名称、无生产厂家、无使用期限的“三无”化妆品小样,是违法产品,应予禁止。消费者正常使用化妆品出现不良反应,应立即停用并视情就诊。消费者如果不慎购买了存在违法情形的产品,应及时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责任编辑:黄楚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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