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报道讯(郑雪云 通讯员潮交宣) 从潮州市交通警察支队获悉,2021年11月15日凌晨3时多,省道S334柏丰线饶平县饶洋镇本支楼路段(现该路已更名为355国道493km+50m,以下简称“本支楼路段”)发生一起小轿车失控驶出有效路面,碰撞停放路外的小轿车后着火燃烧,致车上3人当场死亡、车辆损毁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该市领导先后作出指示批示。各有关部门也高度重视,成立事故调查组按职能迅速开展各项工作。
【经过调查】经查,11月15日事故发生前,张某山在饶平县新丰镇樱桃里酒吧饮酒,后驾驶粤B39P60小轿车搭载张某志和张某梁沿G355国道自新丰往上饶方向行驶至饶洋镇本子楼路段时,经弯道路段超速行驶致车辆失控驶出路面,碰撞到路外村民住家门口停放的小轿车,再撞到地面石块及树木,致车辆自燃起火,车内3人死亡,车辆受损。
【事故原因】经事故调查和司法认定,送检的肇事者张某山胸腔组织液样本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24.1mg/100ml。张某山交通安全意识淡薄,饮酒后驾驶转向系统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机动车上路行驶,途经弯道路段超速行驶,措施不当致车辆失控驶出有效路面,碰撞路外停放的车辆和树木,导致事故发生。
【责任认定】驾驶人张某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是造成本事故的原因。经调查认定,张某山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鉴于涉事车辆粤B39P60号小轿车驾驶员张某山、乘坐人员张某志、张某梁在本事故中已经死亡,该三人的违法行为免予追究。纪检监察部门责令相关涉事单位分别作出书面检查,要求涉事企业进行整改。
【事故教训】“11·15”饶平本支楼路段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损失惨重,教训深刻。交警部门提醒广大驾驶人,既要“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也要“不坐酒驾车”。
责任编辑:陈顺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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