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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切口”立法助推高质量发展 汕尾三部条例制定施行进展

发布时间:2021-12-31 17:49:33 来源:中国报道

中国报道讯(郑雪云 通讯员陈仕凯) 2021年12月31日,汕尾市举办新闻发布会,通报《汕尾市荣誉市民条例》《汕尾市企业信用促进条例》《汕尾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3部条例制定实施有关情况,回应社会关切。

《汕尾市荣誉市民条例》:激励更多市外人士关心支持汕尾发展

《汕尾市荣誉市民条例》于2021年10月9日正式施行。荣誉市民称号是汕尾授予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其他市外人士的最高荣誉。自1996年开始授予工作后,已有84人被授予这一称号。

此前,汕尾市授予荣誉市民工作的主要依据是1993年市政府出台的《关于授予“汕尾市荣誉市民”称号试行办法》。

此次出台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地方性法规,由汕尾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旨在增强授予工作规范性和权威性,提升被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者的获得感、荣誉感和自豪感,激励更多市外人士为汕尾发展献计献策,关心和支持该市经济社会发展。

这是汕尾市积极探索“小切口”立法的首次成功实践,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坚持“管用几条,制定几条”“几条有用就保留几条”的原则,法规条文简练、定位精准、措施明确、操作性强、具体可行,是真正意义上的“小快灵”立法项目。

《汕尾市荣誉市民条例》共十条,细化明确了荣誉市民立法目的、授予条件和政府职责,荣誉市民推荐程序以及荣誉市民的权利义务,进一步提升授予程序的可操作性,同时,在立法上更加突出地方特色。

《汕尾市企业信用促进条例》:企业信用越好办事越容易

《汕尾市企业信用促进条例》于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共三十三条,条例的出台契合了该市近年纵深推进营商环境优化年行动的要求,将为推动汕尾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良好的市场信用秩序和法治环境。

据介绍,该条例的制定重点在于“信用促进”,在参照上位法和兄弟省市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条例的适用范围和规范调整内容,增加“企业信用”“市场信用服务机构”的概念界定等内容,考虑到该市目前尚未成立公共信用服务机构,企业信用工作实施单位是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该条例明确了“承担公共信用服务的机构”为“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同时明确了市、县(市、区)、镇三级政府的企业信用促进工作的职责,以列举的方式细化了企业信用促进工作主要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从而构建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协作的管理体制。

为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扩大信用交易,该条例还明确对企业从签约开始实行信用管理,督促企业尤其在土地“招、拍、挂”、项目用地开发进度等过程中信守承诺和高效履约。为推进实施《汕尾市企业信用促进条例》,汕尾市发改部门除了在完善配套制度建设、健全信用信息数据常态化归集机制、强化信用审批事项监管核查等方面下功夫,还着力提升守信主体对信用建设的参与感和获得感,聚焦民生、公共服务、营商环境领域,围绕政府、市场、社会多层次信用应用制定守信激励措施,推动“信用+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住宿”“信用+公交出行”“信用+优先入学”等应用场景落地实施,全力打造汕尾“信用越好、办事越容易”的营商环境。

《汕尾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全力巩固和拓展文明城市创建成果

近几年来,汕尾市以“创建为民、创建惠民、创建靠民”为导向,扎实推进市县镇村四级文明联创行动,城市的“颜值”和“气质”发生了明显改变,并于2020年荣获广东省文明城市称号。随着城市发展不断提速和城市建设不断完善,对市民的文明素质要求也越来越高,一些尚未彻底根治的不文明行为和现象还在影响着城市文明形象。

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汕尾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是该市以法规制度引领和推动全民树立文明观念的有益探索。

“我们紧紧围绕群众关心关注、深受困扰的突出问题,瞄准社会反映强烈、具有普遍性的不文明行为、不文明现象,对公共服务、公共场所、公共卫生、交通秩序、生态环境、社区、农村、校园、家庭、旅游、经营、医疗、网络等13个方面的文明行为进行规范……”据介绍,《汕尾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制定包括“总则”“规范和倡导”“促进和保障”“法律责任”和“附则”五章,涵盖了多维度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行为规范内容。力求条例更加贴近该市市民生活实际,更易获得群众的理解认同,更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美好物质生活、文化生活的向往。

为常态长效推动条例有效贯彻落实,汕尾市完善了条例的配套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表彰奖励制度及文明行为记录制度,加大设施建设和不文明行为治理力度,推进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以及文明规范的宣传和引导等工作,全力巩固和拓展文明城市创建成果。

责任编辑:陈顺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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