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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里的奔驰车为何被法院拍卖抵债

发布时间:2021-11-29 15:41:02 来源:中国报道

中国报道讯(黄楚芳 通讯员黄彩华 叶志明)日前,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在执行一宗借款纠纷案中,发现被执行人林某名下有家美容店属于个人独资企业,该店名下还有辆奔驰车,遂查封拍卖了该车,用于清偿该案执行款。

被执行人名下有店 店里奔驰被拍卖

2020年4月,林某夫妇向杨先生借款5.2万元,到期不还。随后,杨先生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起诉。2021年4月,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一审判令林某夫妻向杨先生归还借款本金5.2万元及其利息。

但判决生效后,林某夫妻并没有主动履行。2021年7月,杨先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接到案件后,对林某夫妻开展调查。经查,林某夫妻的电话不通,行踪不明,两人名下均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也没有经营公司。但林某名下开了一家美容店,是个人独资企业,而且该店名下还有一辆奔驰小轿车。法院依法查封了该小轿车。

法院发出了悬赏寻车公告。日前,法院根据举报线索,成功扣押该奔驰车。

因林某夫妻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对该奔驰车依法公开拍卖,得款清偿本案债务。

【法官说法】为何可以直接执行个人独资企业名下财产

本案承办执行法官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个人独资企业由投资人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如果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正因如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

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者是一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者也只有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股东,两者形式相似,但在法律上区别很大。个人独资企业不是法人,其唯一的出资者为自然人,如果出资者为被执行人,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只有申请执行人对公司财产是否与股东财产混同提出异议并提供必要证据,且经法院立案审查,作出确认的认定后,法院才会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裁定该股东为共同被执行人。

责任编辑:陈伟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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